1、xx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官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80号, xx年3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向以下分支机构委派风险官:(一)分行;(二)管辖支行; (三)特色支行;(四)总行需要委派风险官的其他经营机构。第三条 风险官是负责派驻行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其他风险的派驻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派驻行信用风险管理实行派驻行行长和风险官共同负责制,派驻行行长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风险官是第二责任人。第五条 风险官原则上兼任派驻行副行长或行长
2、助理,担任派驻行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主任(贷款集体评审小组组长),主管派驻行信用风险,并协助派驻行行长组织开展其他风险管理。第六条 风险官向总行负责,直接上级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派驻至分行下辖机构或管辖支行下辖机构的风险官同时接受上级分行或支行风险官的管理。风险官接受派驻行的监督,并就风险管理与派驻行保持充分沟通,把好风险关,促进派驻行业务健康发展。派驻行应积极支持和有效监督风险官的工作。 第二章 风险官基本任职条件第七条 风险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银行工作五年及以上经历; (三)具有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工作三年及以上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
3、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授信项目评审经验,熟悉掌握本行授信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熟悉掌握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政策,掌握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掌握风险管理法规和制度; (七)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银行从业记录。第八条 风险官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如属银行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批的,还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任职要求。第九条 风险官正式任职前,应通过总行业务测试,或接受总行风险官履职业务培训并通过业务测试。 第三章 风险官的职责与权力第十条 风险官以推进派驻行业务健康发展为目标,履行风险官和派驻行经营班子成员的双重职责,并以风险官为基本角色。第十一条 风险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监督和报告
4、派驻行的相关风险,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落实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和计划,负责制定派驻行实施细则,提出完善风险管理政策的建议; (二)协调落实总行授信政策和投向指引,把握信贷准入关和信贷业务发展方向、重点; (三)组织贯彻执行总行信贷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督查派驻行制度执行实施; (四)把握授信客户、授信项目的基本面,独立行使否决权,履行评审责任; (五)协调不良资产化解处置,预警、控制、管理资产质量; (六)组织和督促风险管理队伍履职,协同做好营销队伍履职的组织和督促工作; (七)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业务培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专业素养; (八)总行交办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风险官还应独立于派驻行
5、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风险管理事件及有关情况,履行即期报告和定期报告责任。(一)即期报告1、对派驻行授信业务的授信客户、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须及时报告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告总行行长。 2、对派驻行非授信业务的涉及风险管理事件,须及时报告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重大事项的还应报告总行行长。风险事件、事项涉及总行相关业务的,应同时抄报总行相关部室。分行(管辖支行)下辖支行的风险官报告上列相关人员和部室的同时,还应抄报分行(管辖支行)行长、风险官、风险管理部(管理科)。(二)定期报告1、每月15日前,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报送派驻行全辖上月
6、授信评审简报(内容包括新增授信、续授信、变更授信、授信通过和否决项、欠息、逾期、诉讼等事项)(表样见附件1),同时抄送派驻行行长。2、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报送派驻行全辖上季度风险管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格式见附件2、3),同时抄报派驻行行长。3、每年1月10日前,向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报送上年个人履职报告,同时抄报总行人事保卫部、风险管理部、派驻行行长。分行(管辖支行)下辖支行的风险官报告上列相关人员和部室的同时,还应抄报分行(管辖支行)风险官、派驻支行行长、风险管理部(管理科)。 第十三条 风险官兼任派驻行副
7、行长或行长助理的,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派驻行班子集体决策; (二)派驻行行长交办的、与风险官角色不相冲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赋予风险官以下权力:(一)否决权。对派驻行授信业务审批事项,在充分发挥派驻行风险管理人员、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小组)作用的基础上,行使否决权;对风险官否决的授信事项,派驻行行长(审批人)不得签署同意意见,派驻行行长(审批人)对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行复议。(二)审批权。根据经营情况变化和派驻行行长转授权,对派驻行授信客户用信、放款、微小(个人)贷款授信、资产分类认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行使审批权;(三)报告权。对派驻行的风险事件、风险管理情况具有
8、独立的报告权;(四)提名权。对派驻行聘任风险管理条线人员、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时具有提名权;(五)同意权。派驻行在聘任、奖惩风险管理人员、贷款集体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时,须事先征得风险官书面同意;(六)评价权。对派驻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资产质量状况等具有监督和评价权。总行考察派驻行班子履职情况时,应听取风险官评价报告;(七)知情权。对派驻行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具有知情权。 第四章 风险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 风险官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风险官的行政关系隶属于总行,编制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行政职级、行员等级、薪酬、福利和补贴由总行确定和发放,组
9、织关系转到派驻行。 第十七条 风险官绩效考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派驻行资产质量; (二)派驻行业务发展状况和完成业务指标实绩; (三)派驻行风险管理情况; (四)派驻行对风险官的工作评价。 风险官绩效考核办法由总行人事保卫部牵头,总行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协同制定实施。第十八条 风险官的日常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十九条 总行实行风险官例会制度。例会由总行行长或分管风险行领导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总行实行风险官谈话制度。总行行长或分管风险行领导与派驻行风险官进行单独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风险官的工作纪律与解聘第二十一条 风险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本行
10、制度,不越权不违规; (二)严格遵守廉洁规定; (三)除总行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行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开支费用; (四)除经派驻行研究决定要求风险官接洽授信客户外,不得向派驻行介绍授信客户; (五)对重大、疑难或典型的授信项目,可以提前介入,进行实地核实,但不得作为调查人角色。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风险官应予解聘: (一)违反廉洁规定; (二)对派驻行授信客户重大风险预警信息、重大风险管理事件事项隐瞒不报; (三)恶意串通客户,损害本行利益; (四)所评审的授信业务风险较多、不良资产较高,明显存在不尽职行为; (五)明显缺乏独立性和原则性,履职不到位。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授信评审简报 2.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3.风险监测季报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