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行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监控官: (一)分行; (二)个别业务规模大的二级分行或县域一级支行; (三)浙江省外分行设立的第一家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一级支行。 第三条 派驻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行派驻行行长和风险监控官共同负责制,派驻行行长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风险监控官是第二责任人。第四条 风险监控官兼任派驻行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派驻行的授信审查委员会主任或授信审查小组组长,分管派驻行信用风险和
2、法律风险,协助派驻行行长组织控制授信业务相关操作、合规等风险。第五条 风险监控官向总行行长负责,直接上级为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同时接受管辖分行风险监控官的管理。风险监控官接受派驻行的监督,并就风险管理工作与派驻行保持充分沟通,把好风险关,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派驻行应积极支持和有效监督风险监控官的工作。第六条 对风险监控官否决的授信事项,派驻行行长不得签署同意意见;派驻行行长对于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行复议。第二章 风险监控官的基本任职条件第七条 风险监控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素养: (一)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素养; (三)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学习和观察能力,能够前瞻性的分析和判断经济金融发展趋势;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授信项目评审经验,熟悉风险管理技术,掌握有关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全面掌握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办法以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七)原则上具有授信工作5年及以上的经历。其中,派驻同城小企业业务专营支行风险监控官必须熟悉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第八条 风险监控官上任前,原则上应在总行培训3个月及以上,具体内容包括: (一)本行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偏好; (二)本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总、分支行风险管理职能; (三)本行授信政策体系、授信制度体系、授信类业务授权
4、体系及其相关特点; (四)本行授信政策制定流程、授权方案拟定流程、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授信审查委员会或授信审查小组(以下简称:信审会)运作规则、授信放款流程、以及授信管理系统相关操作; (五)列席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会议,并视情况在总行有关部门或分支行跟班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已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相关岗位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培训。第三章 风险监控官的职责与权力第九条 风险监控官以做强做大派驻行为目标,履行风险监控官与派驻行班子成员的双重职责,并以风险监控官为基本角色。第十条 风险监控官的主要职责是控制、监督、报告派驻行相关风险,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行统
5、一要求,认真践行并向派驻行传播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制度,学习借鉴当地有效控制风险的方法,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理念与制度的建议; (二)独立于派驻行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风险事件及有关情况; (三)根据经济形势走向和总行授信政策,把握派驻行授信业务发展方向、节奏和重点; (四)把握授信客户、授信项目的基本面,独立行使否决权,履行评判人角色,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客户营销、优化客户统一授信方案,实地走访重大授信项目或疑难项目,做好评判项目的事前、事后沟通; (五)组织和督促风险管理队伍履职,协同做好营销队伍履职的组织和督促工作; (六)评价派驻行授信政策、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等; (七)总行交办
6、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风险监控官兼任派驻行班子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提升派驻行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与班子合力,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派驻行班子集体决策; (二)派驻行行长交办的、与风险监控官角色不相冲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第十二条 风险监控官须提交下列即期报告(一)派驻分行风险监控官1.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特别预警信息、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送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2.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一般预警信息,须及时报送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上述涉及公司类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授信评审部;涉及小企业及个人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二)
7、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1.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特别预警信息、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送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同时抄送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2.对辖内授信业务发生的一般预警信息,须及时报送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同时抄送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 上述涉及公司类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授信评审部,抄送分行授信评审部;涉及小企业及个人业务的,还须报送总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抄送分行小企业风险管理部。 其中分行辖内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已及时报告的,分行风险监控官不再重复报告。第十三条 风险监控官须提交下列定期报告:(一)派驻分行风险监控
8、官1.每月15日前,向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月信审简报,同时抄送分行行长。2.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风险管理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季度风险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同时抄送分行行长,并不定期反映有关重大事项。3.每年1月5日前,向总行行长和分管风险行领导提交上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同时抄送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 (二)派驻二级分行和支行风险监控官1.每月10日前,向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月信审简报,同时抄送派驻行行长。2.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总行行长、分管风险行领导、
9、风险管理部提交派驻行全辖上季度风险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同时抄送分行行长、风险监控官、风险管理部和派驻行行长,并不定期反映有关重大事项。 3.每年1月5日前,向总行行长和分管风险行领导提交上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同时抄送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第十四条 总行赋予风险监控官以下权力: (一)否决权。对派驻行授信类业务审批事项,在充分发挥派驻行风险管理人员、信审会作用的基础上,行使否决权。 (二)审批权。根据经营情况变化和授权调整,对派驻行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风险资产分类认定、放款核准等具有一定的审批权。(三)报告权。对派驻行辖内的风险事件、风险管理情
10、况具有独立的报告权。(四)提名权。派驻行在聘任风险管理条线人员、信审会委员时,具有提名权。(五)同意权。派驻行在聘任、聘用、奖惩风险管理条线人员、信审会委员时,必须事先征得风险监控官书面同意。(六)评价权。对派驻行授信相关人员,授信政策、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资产质量等状况具有监督和评价权。(七)知情权。对派驻行辖内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具有知情权。第十五条 在授信类业务审批过程中,凡须经风险监控官评判环节的,总行在相关授信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纪律约束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官应在工作中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制度规定,树立良好形象。(二)在总行明确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行领
11、取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开支费用。(三)除经派驻行研究决定要求风险监控官协助接洽拟授信客户外,不得向派驻行介绍授信客户。(四)不得在派驻行信审会会议上及私下以任何形式影响他人独立发表意见。(五)对重大、疑难或典型的授信项目,可以提前介入,进行实地核实,但不得作为调查人角色。第五章 风险监控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七条 风险监控官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的期限原则上为3-5年。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解聘: (一)对辖内发生的本行授信客户预警信息、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本行利益,或收受关系人贿赂的; (三)所评判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较多,不良贷款率较高,存在明显不尽
12、职行为的; (四)明显缺乏独立性和原则性的;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十九条 风险监控官的行政关系隶属于总行,劳动合同与总行签订,人员编制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薪酬、福利和补贴由总行确定和发放;组织关系转到派驻行。具体事项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风险监控官的日常联系事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第二十一条 总行实行风险监控官例会制度。风险监控官会议由总行行长或分管风险行领导主持召开。第二十二条 总行实行风险监控官谈话制。总行行长或分管风险行领导与派驻分支行风险监控官进行单独谈话,每年至少1次。第二十三条 派驻行行长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总行行长和分管风险行领导提交派驻风险监控官的评价表。第二十四条 派驻分行风险监控官的考评按照分行班子其他成员的办法进行。对派驻二级分行或支行风险监控官的考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实施。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官的考核评价结果由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反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