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xx总发〔xx〕251号,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增强经营风险控制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目标:建立符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要求的科学自律管理机制,实现经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本外币、表内外所有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行经营层下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对经营层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经营层及其领导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工作,总行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资产负债管理,具体负责实施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对资产负债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行长、副行长、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小微企业部、个金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人组成。行长和副行长分别担任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定期听取全行总体经营综合分析报告和各主要业务职能部门的分析报告,并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行在一定时期内的业务经营方针;审定全行年度和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审议和审批全行经济资本计划,定期衡量和评价全行经济资本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状况和存在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办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应急办法。
第六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主要是听取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并讨论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本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
本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完整有效性。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具体履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职责,具体包括:
(一) 负责拟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项比例指标以及预警值;
(二) 具体负责各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的日常监控管理,定期分析金融市场与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情况;
(三) 每季度组织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会议,负责会议相关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
(四) 组织落实资产负债管理会议中的各项决定、决议;
(五) 负责指导各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六) 负责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中资本充足、流动性、盈利性、市场风险指标的监测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市场部是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日常操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合理安排总行集中资金的期限结构、品种结构,有效保障全行流动性安全,确保全行流动性指标处于安全范围;
(二) 会同计划财务部监控市场风险指标,对于指标超出警戒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改善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
(三) 负责执行总行核定的资金业务相关流动性指标,定期开展市场融资能力测试和流动性应急演练,确保全行资金备付安全。
第十条 授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是资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用风险相关指标的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负责的相关指标正常运行,对于指标超出警戒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改善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法律与合规部是合规风险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合规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的风险识别,及时发现重大合规问题,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是外汇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场风险指标的监控管理工作,对于指标超出警戒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改善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部是相关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稽核监察部是资产负债指标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定期对我行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二) 负责完成内部审计报告,上报高级管理层、董事会与关联交易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其他各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小微企业部、个金业务部、会计结算部等业务部门,其部门职责是:
(一) 负责落实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方案,管理和引导相关业务按照经营管理目标和政策指引平稳运作和发展;
(二) 及时准确的提供资产负债指标管理所需的业务发展信息和市场变化信息;
(三) 协助计划财务部进行本外币存贷比指标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信息披露;负责审定涉及资产负债指标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作为辖内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责任人,应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的管理要求,对辖内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
分支机构应与总行计划财务部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负责本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与辖内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全行整体监控指标体系:
为防范经营风险,建立以资本充足、资产质量、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为核心的指标体系,确定以下二十八项指标为全行整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低于8%;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低于6%;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不低于5%;
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不低于4%。
(二)资产质量指标
1、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不高于4%;其中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2、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不高于5%;
3、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净额/资本净额×100%,不高于15%;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不高于10%;
5、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不高于50%;
6、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不良贷款×100%,不低于150%;
7、拨贷比=(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各项贷款×100%,不低于2.5%;
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不低于100%;
9、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不低于100%;
(三)流动性指标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不低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总负债×100%,不低于60%;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不低于-10%;
4、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人民币准备金存款+人民币库存现金)/人民币各项存款期末余额×100%,不低于1.5%;
5、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不高于75%;
6、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不低于100%;
7、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不低于100%;
(四)市场风险指标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不高于20%;
2、利率风险敏感度=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资本净额×100%,该指标目标参考值为5%。
(五)盈利指标
1、成本收入比率=(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净收入×100%,该指标目标参考值为35%;
2、净息差=(利息净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100%,该指标目标参考值为3%;
3、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中间业务收入/营业净收入×100%,该指标目标参考值为10%;
4、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不低于0.6%;
5、资本利润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不低于11%;
6、风险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润/平均加权风险资产×100%,不低于1.5%。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由总行统一领导,全行统一口径,指标量化监控。同时要求各分支机构进行辖内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定期分析辖内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保持与总行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进行设置。若各业务部门出于内部管理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原因,有对指标监控管理额外要求的情况,请另行制订指标体系与管理办法进行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此前本行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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