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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乌海分行营业部柜员业务差错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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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柜员业务差错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行综合柜员管理,规范会计业务操作规程,严肃结算纪律,杜绝会计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呼和浩特商业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x号)、xx银行柜员业务操作违规处罚管理办法(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柜员包括业务主管、综合员及综合柜员。 第三条 本办法经济处罚是指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业务差错或违规行为所给予的经济处罚。第四条 业务差错类型依据总行相关管理办法,其主要分为三类:一般业务差错、重大业务差错、违规业务操作。第五条 监督人员根据工作中发现的各

2、类业务差错,下发处罚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由业务主管和经办人确认,处罚以每笔/次为计量单位,责任到人。第二章 处罚范围标准第一节 一般业务差错第六条 柜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笔/次按5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一)凭证要素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二)业务印章加盖不清晰;(三)凭证要素摘要、内部账户属性输入错误;(四)凭证、报表、清单因系统打印故障、导致信息打印不完整且未加注说明;(五)凭证漏交、缺少会计凭证和附件;(六)表外科目核算错误;(七)附件、表外类会计凭证金额大小写不符;(八)凭证整理、使用不规范;(九)需手工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销号、错销、漏销;(十)错用会计科目或交易代码;(十一)取

3、消交易未注明原因;(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十三)缺少内部自制凭证及附件;(十四)须审批的业务缺少审批人签字;(十五)特殊业务强行扣划手续不完备;(十六)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清理、转销有关账、卡;(十七)“事后监督查询查复书”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十八)其他一般性业务差错。第二节 重大业务差错第七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次按1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一) 丢失凭证、漏盖、错盖业务印章、名章;(二) 记账类会计凭证金额大小写不符;(三) 计息、结息错误,未按规定给客户补计利息;(四) 未按规定管理、清理久悬账户;(五) 未按规定办理错账冲正;(六) 柜员的

4、库存现金连续超限额;(七) 凭证删除手续不完备;(八) 账号、金额录入错误、记账串户;(九) 受理失效、过期、远期票据;(十) 未按规定办理现金业务,非现金类凭证支取现金;(十一) 违反记账规则进行账务处理;(十二) 未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协议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十三)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现金、转账)的签发、移存、解付、退回业务;(十四) 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缺少相应手续或不符合规定;(十五) 受理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十六) 传票缺少客户签名或签名不符;(十七) 票据应背书而无背书或背书不连续;(十八) 日终未进行账务核对,造成记账凭证与业务流水不符

5、;(十九) 未经授权在非营业时间对外办理业务;(二十) 客户信息的修改、新增、删除手续不完备;(二十一) 未及时划转资金,故意压单、压票,拖延支付;(二十二) 应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收取费用或执行错误;(二十三) 汇率、利率使用错误或手续不完备;(二十四) 挂失、冻结、解冻、扣划客户存款手续不完备;(二十五) 未按规定办理挂账或非正常挂账业务;(二十六) 柜员为本人办理业务,柜员互相授权未加盖名章;(二十七) 非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特殊规定除外);(二十八) 手工涂改凭证账号、户名等要素记账;(二十九) 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无依据;(三十) 未按规定办理预留印鉴更换;(三十一) 未按规定办理验印业务;(

6、三十二) 非正常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取消交易;(三十三) 未按规定办理承兑、贴现业务;(三十四) 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未按规定办理;(三十五) 其他重大业务差错。 第三节 违规业务操作第八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具体确定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最低以每笔/次按200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一) 对于可以核减的业务差错,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整改或回复不及时造成无法核减的,由本人负责并对其责任人视情况处以经济处罚。(二) 对同一笔业务差错违反多项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从重处罚;对同一项业务差错涉及两个柜员以上的,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三)对因上述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柜员,处罚后仍屡教不改的将对照相关条款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四)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已给我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由分行营业部责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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