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资金拆借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公司短期资金闲置和短期资金支付问题,调剂公司自有资金头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公司名义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入、拆出行为。
第三条 计划财务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落实公司资金拆借工作。
第四条 公司资金拆借对象限于经人民银行审批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管理的中小金融机构。
第五条 公司拆借资金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80%,拆借资金时点余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信额度为准。
第六条 拆入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准;拆出利率最低不得低于银行同期的同业存款利率。
第七条 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且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若拆出资金到期未归还,公司不得再向同一对手方继续拆出资金。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定期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落实资金拆借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资金拆借管理规定》(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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