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为保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第二章
2、信息披露的频度、方式、内容、格式及渠道第五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频度以及信息披露格式或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六条 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见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第八条 每周二发布每周净值播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周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每周净值播报参考模板
3、:*产品自*年 *月*日成立,至*年 *月*日累计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当周净值上涨*%,HS300指数上涨*%。第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第十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发布,发布对象仅限于投资者。公司网站:http:/www.公司微信公众号:“*”第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部将作为私募基金信息
4、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部门。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公司投资部、财务部、风控部、综合部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第十五条 非常规信息披露最终需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人员应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公司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
5、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规化和规范化。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相关人员的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将追求其责任,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培训、公司内通报、暂停或取消相关职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主动移交监管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内容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