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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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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小微企业“续贷宝”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续贷宝”业务(以下简称“续贷宝”),是指本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通过放款与还款的无缝对接,实现借款人贷款资金在原授信到期后延续使用的业务品种。 第三条 “续贷宝”是配套业务品种,除本行小微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短期资金周转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外,其它类贷款不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 适用对象 申请“续贷宝”业务,除满足本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相关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续贷宝”配套的主业务品种为短期周转性质,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借款人成立且最近正常经营时间不低于三年。 (三)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含配偶)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品行端正。 (四)借款人与我行合作两年以上,且在本行各项业务中未出现逾期和欠息情况,其中借款人在本行过去两年内各项业务风险分类等级均为正常类。 (五)借款企业所属行业为我行积极支持类或一般支持类行业,其实际控制人具备该行业一定从业经验,且资金需求合理,经营情况良好,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 (六)主业务品种采用抵质押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担保等强担保方式。 (七)担保人须明确同意对相关业务品种配套本行“续贷宝”业务后持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主业务品种贷款时需办理最高额抵质押手续,同时以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最高额抵质押的,在每次签订续贷宝项下借款合同时需取得最高额抵/质押出质人的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3);以保证方式办理续贷宝业务时,需在每次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应签订保证合同,并在保证合同中补充填写借款用途。若担保方式变更,不得弱于原担保措施,以确保担保责任与本行债权的完全有效对应和连续。 (八)借款人以本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其在本行近一年的结算量不低于其全年销售收入的50%,以保证本行对其现金流及风险的监控,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金额 “续贷宝”与主业务品种一致,原则上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期限 “续贷宝”项下每次续贷期限不超过主业务品种贷款期限。 第八条 利率 “续贷宝”业务利率应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定价。 第九条 次数 原则上对同一客户连续办理“续贷宝”业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条 业务申请 借款人在存续期申请配套“续贷宝”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提出申请: (一)借款人主业务品种已办理落地; (二)原则上在贷款到期日前2个月内提出业务申请; (三)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续贷宝”时,经办行需同步提交《xx银行小微企业“续贷宝”业务送审表》(附件1,以下简称《送审表》)和《承诺函》(附件2); (四)借款人属于本办法适用对象且已满足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员根据经营机构上报的调查报告和送审表相关要素,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现状、持续经营能力和整体结算情况进行风险评审,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由有权审批人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关注要点 (一)如不符合办理“续贷宝”业务相应要求,客户经理须在主业务品种到期前15个工作日告知借款人,说明情况并通知其于到期日自筹资金办理主业务品种的还款。 (二)如符合办理“续贷宝”业务相应要求,应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用于偿还_______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如为抵、质押贷款,在申请主业务贷款时,应办理最高额抵、质押登记手续,并确保续贷宝业务发生的期间(不超过三年)在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如为保证类贷款,须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并在保证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本次借款用于归还编号为 的《 》项下贷款。” 第十三条 还款放款对接 主业务品种到期前一个月内,放款中心审核业务合同、申请书、送审表等相关材料后,办理放款手续。具体参考步骤如下: (一)办理还款放款前,应先确认主业务品种的利息是否已全额足额偿还; (二)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放款至我行内部过渡性账户直接用于归还客户贷款,以确保还款放款的无缝对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续贷宝”业务相关审查审批及相关材料应与主业务品种相关资料一同保管。并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执行,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本行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或导致信贷资产质量恶化、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等未尽职履责等行为,本行将视情节和后果按本行信用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本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本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本行相关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银行小微企业“续贷宝”业务送审表 2.承诺函(适用于借款人) 3.承诺书(适用于第三方提供最高额抵/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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