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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稽核操作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高效、规范、科学有序的完成证券投资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我们根据《稽核审计部基本规章制度》、《稽核审计部现场操作规程》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特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公司稽核部是具体管理和实施公司稽核工作的职能部门。稽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对公司直属职能部门及所属各营业部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经营活动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及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纠正错误和弊端,促进公司经营水平的提高。稽核部依据本规程对公司具体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审计。
第二章 准备程序
第三条 稽核要点
1、核查固证券投资部年度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性;
2、财务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性;
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4、规章制度的遵循性、有效性;
5、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资源的使用情况;
6、费用控制情况;
7、营业部主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
第四条 稽核方案
1、全面了解稽核对象情况:收集本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及其完成情况报告、部门工作总结及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调阅历次例行稽核报告和专项稽核报告;调阅各部门基本情况资料及员工个人资料。
2、送达稽核通知书,召开进场会;
3、部门内控执行情况遵循性测试:
稽核人员核查固定收益部基本情况,以充分了解该部漳的内控执行程度,明确稽核重点;
4、进入实质性测试:分内部环境、业务执行、风险监控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稽核。全面检查固定收益部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的遵循性,是否存在内控缺陷、是否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与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注:进入信息系统,包括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等,稽核人员应注重权限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建议由信息技术部和财务部开设专用查询权限或者直接使用电脑主管和财务主管的权限进行查询。)
5、编写稽核底稿及稞;
6、发现的问题汇总;
7、与被稽核单位进行沟通;
8、编制稽核建议书;
9、编写稽核报告。
第五条 需要部门提供的资料清单
1、部门负责人年度任期述职报告;
2、证券投资部各项规章制度;
3、证券投资部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4、证券投资部年度内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记录和效果;
5、证券投资部各项业务会议纪要;
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年度预算情况及财务分析报告;
8、部门公章使用记录及审批表,及所有对外签定的合同;
9、对外担保、承诺、质押、对外拆借及其它未经授权开展的业务情况说明;
10、证券投资部员工的岗位分工及联系方式。
11、证券投资部发生的法律讼诉、纠纷、重大客户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12、部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了解被稽核单位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通过事先的资料收集和进场后与证券投资部中层以上人员的座谈中了解。包括:稽核期间的账面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与前次稽核对比;了解部门主要的经营方式、市场拓展力度情况以及在当地的市场接受程度,分析部门的经营管理是否存在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分析部门存在的相关风险点,评价部门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现场实施
第一节 内控控制度检查
第七条 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与自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审查:
1、是否建立了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2、是否建立了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是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是否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是否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4、是否建立了证券池制度?
5、是否建立了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6、是否建立了防火墙制度,能够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7、是否建立了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8、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
9、是否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10、是否建立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11、是否建立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2、是否建立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检查上述与自营相关的控制制度与业务流程是否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节 人员检查
第八条 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证券自营人员从业资格明细单,检查证券自营人员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九条 向证券投资总部进行询问,对自营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对近两年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进行查看?审查:1、是否有证券风险意识?2、是否有保密意识?
3、是否设立了风控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如何检查?是否每日进行风险检查?
第十条 向证券投资总部了解,审计期间离职人员,审查工作交接情况:
1、是否已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是否合规?
2、应交接事项及工作有无遗漏,有无未归还的借款、公司资产、权限是否停用?
3、有无监交人核对证实?
4、人员离职后原交易操作密码是否更改?
第三节 决策与授权检查
第十一条 查看自营业务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体系如何设立?是否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总部?
第十二条 审查自营业务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按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查看董事会授权;
1、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是否经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落实;
2、董事会是否授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包括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二)查看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1、是否授权自营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三)查看自营业务部门授权:
1、授权是否有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
2、授权过程是否有书面记录。
第四节 自营业务操作检查
第十三条 由财务部提供自营证券帐户的开户资料,查看:
1、自营帐户是否符合规范?
2、自营帐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是否经过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
3、是否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开户?
4、是否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5、是否出借自营帐户?
6、资金密码和操作密码是否分设?是否由证券投资总部和其它部门(如财务部)分别掌管?
7、密码是否定期更改?
第十四条 由财务部提供审计期内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营库存证券明细表;由合规部提供自营日报并结合电脑中的业务操作及资金流水,审查:(资本实力检查)
1、净资本是否低于10,000万元?
2、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是否超过10:1?
3、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比例是否低于50%?
4、自营股票规模是否超过净资本的100%?
5、自营业务规模是否超过净资本的200%?
6、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7、证券自营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总金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
8、持有一种非债券类(权益类证券)的成本是否超过净资本的30%?
9、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是否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10、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是否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11、评价自营业务的经济效益;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12、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13、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14、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15、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五条 由财务部提供财务凭证、财务帐薄及财务报表等,审查:
1、 对投资交易记录是否专人负责?
2、 对证券投资总部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是否进行审阅核对?
3、 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有无进行复核,验正其正确性?
4、 是否及时与证券投资总部对帐,对帐是否有相应的对帐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由财务部提供自营资金进出统计明细表,并复印资金进出申请表及资金进出的划款单,审查:
1、审核流程,资金进出是否有相关负责人审批?
2、资金进出是否指定财务部专人负责?
3、资金的进出是否以公司名义进行?是否有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
4、是否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5、与电脑中资金流水的资金进出核对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 由研发部提供投资品种研究报告及证券池,由证券投资部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书、投资指令表、每日交易日志,审查:
1、是否有书面的投资研究报告、证券投资建议书及投资指令表? 2、是否建立证券池?并经相应负责人审批?
3、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是否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
4、交易指令执行后是否填有每日交易日志,并经复核人复核?
5、交易指令执行前是否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检查投资指令的授权是否有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
7、自营业务数据资料是否备份?
第十八条 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台帐,审查:
1、 所有资金进出、交易操作是否均有台帐?
2、 台帐记录是否和操作系统的资金流水一致?
3、 台帐记录和财务部提供的财务帐是否相符?是否有对帐记录?
第十九条 进入顶点交易操作系统,审查自营帐户的业务操作:(含超比例持仓、涉嫌操纵市场检查)
1、检查是否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2、业务操作前是否有相应的操作指令?
3、是否按照操作指令进行操作?
4、有无交易操作差错?
5、是否有交易异常数据?如果有进行分析。
6、投资的股票是否选自于证券池内?
7、是否操作了市场上和公司认为的高风险投资品种?如ST股票
8、是否购入了监管部门不允许购入的股票?
9、是否有进行不转移所有权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情况?
10、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是否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11、审查是否发生跨户回购、放大回购、挪用客户标准券回购操作?并分析潜在风险及损失。
12、是否买卖持有其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13、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是否不超过5%;
14、自营业务规模是否符合授权部门授权的规模?是否违反公司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或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进入顶点交易操作系统,审查自营帐户的资金流水:
1、检查自营帐户的资金流水,与财务部提供的资金进出明细单及证券投资部提供的台帐是否相符?
2、不同帐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节 风险监控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由合规部提供书面的风险预警建议、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书面的与风险预警有关的投资决策书,审查:
1、当股价达到一定的风险提示后,是否有书面的风险预警建议书及与风险预警相关的投资决定书?
2、是否符合公司风险预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由合规部提供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合规制度,审查:
1、是否设立了风控监控部门?如何检查?是否每日进行风险检查?
2、风险监控的职能是否与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相互独立?
3、风险监控部门是否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证券自营交易系统、监控系统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由合规部提供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报告,审查:
1、是否有书面记录和报告?
2、对公司自营业务是否建立风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
3、是否建立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
4、是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询问合规部,审查是否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第二十六条 由合规部提供风险监控和检查报告,审查:
1、在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控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建议是否编制风险监控和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
2、对在风险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是否要求证券投资总部进行整改?
3、对整改情况,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整改报告?
4、是否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风险监控报告?
5、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是否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6、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节 业务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业务差错清单,审查:
1、是否发生、重大业务差错、被监管机关处罚或被媒体负面报导,是否发生法律诉讼或潜在诉讼,了解诉讼的原因及金额情况、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节 信息报告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向北京北京证临局上报的自营业务信息,审查是否向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以下自营业务信息?包括:
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2、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由证券投资总部提供报送公司的内部报告,审查:
1、是否建立了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是否包括: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3、是否有阅签和反馈。
第八节 印章管理检查
第三十条 由向证券投资总部提供印章登记记录,审查:
1、是否建立用印登记?
2、印章的启用、交接、保管、使用是否合规?
3、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用印文件是否全部留存?
第九节 档案检查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
1、检查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
2、其它与证券自营相关的投资业务操作是否有书面记录?以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3、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外部及内部报告是否留档?
4、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存档是否规范?
第十节 禁止行为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其它禁止行为检查
1、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是否严格进行分帐管理?
2、自营业务与其它帐户之间是否进行交易?
3、禁止内幕交易
4、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
5、禁止操纵市场
6、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7、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8、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9、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四章 稽核复核
第三十四条 现场稽核过程中,稽核部应对稽核过程中所采用的稽核程序恰当性、编制工作底稿的充分性、稽核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等内容进行三级复核。
第三十五条 若稽核审计部负责人本身兼任稽核组长对稽核结果进行一级复核,该项目又无其它人员参加,则稽核负责人的复核可作为二级复核并且本次内部复核以二级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五章 稽核反馈
第三十六条 现场稽核工作结束时:稽核小组应将查证的各类问题归类汇总,在现场稽核结束前就主要问题与被稽核单位交换口头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完成稽核工作后,出具稽核报告前:稽核工作通过对整个稽核材料的综合分析、整理,形成稽核征求意见书,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单位通报稽核情况并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稽核部进行意见反馈,过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八条 涉及被稽核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人员还要将稽核情况与上级部门做充分沟通。被稽核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稽核部进行意见反馈,过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 稽核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反馈意见返回后,稽核人员应按规定的报告形式编制稽核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层。
第四十条 稽核报告应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一条 稽核人员应对被审单位的改进情况跟综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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