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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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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第三条授信管理是指xx银行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基础上,结合客户资信状况、信用需求、风险与收益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xx银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各类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第四条小微企业信

2、贷业务是指xx银行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小微企业非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交易和投资等业务。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额度审批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权限内审批客户授信额度。第六条小微企业评级、分类、授信、定价(利率)的审批权限层级一致的,可一并调查、审查、审批。第二章授信基本条件第七条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增量授信、存量续授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小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3、。(三)客户信贷分类为支持类、维持类或免分类。(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本次授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原则上实行余额授信管理。被列入压缩、退出类客户名单以及潜在风险客户退出名单的应制定授信压缩计划。第九条小微企业客户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还需符合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条小微企业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涉黑、嗜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不得对其办理授信,已授信的应限期压缩收回。第三章授信额度测算第十一条测算小微企

4、业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应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同时兼顾担保物的风险缓释作用。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可采取担保法、资本法、公式法、现金流法、收入法、订单法或应收账款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对同时适用多种测算方法的客户,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一种测算方法。第十二条担保法。根据客户提供的优质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担保额度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适用于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之一的客户:合法、足值、有效的全额房地产抵押。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包括其直接控股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级(含)以上大中型法人客户、已经xx银行准入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出口退税

5、账户、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上市公司股票(权)、基金、标准仓单、对公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二)测算公式:授信额度理论值担保额度其中:为信用等级系数,取值不超过附件对应数值。对于担保方式组合使用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分别计算后加总。担保额度(抵质押方式)押品评估价值抵质押率已提供的担保额度。已提供的担保额度,是指该押品已为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原则上只接受xx银行为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担保额度(保证方式)保证担保额度已提供的担保额度。保证人为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为担保机构承诺为客户担保的额度。第十三条资本法。新建企业根据注册资本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仅适用于

6、经营期不足个会计年度的新建客户。(二)测算公式:授信额度理论值注册资本其中:注册资本取值营业执照载明的额度。是指信用等级系数,取值不超过附件对应数值(下同)。第十四条公式法。对经营期超过个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客户,可按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式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已区分大中小型企业的,采用小型企业标准值)。第十五条现金流法。根据客户日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和生产经营周期推算企业信贷需求,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企业上年度经营盈利,连续年营业收入实现增长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主要在xx银行归集。(二)测算公式:授信

7、额度理论值现金流额度其中:现金流额度为客户授信月份前个月(或上年度)在xx银行账户的日均存款余额。现金流额度可包括已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的日均存款余额,测算时按六折计入。第十六条收入法。根据客户持续稳定的营业收入情况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企业上年度经营盈利,连续年营业收入实现增长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企业营业收入主要在xx银行归集。(二)测算公式:授信额度理论值营业收入其中:小微企业客户营业收入取值近年度的年均值。商贸类企业的取值,其他企业的取值。第十七条订单法。根据客户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所约定的交易额度测

8、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企业上年度经营盈利,具有年以上真实稳定的交易记录,履约记录及销售回款情况良好。订单买方(供应链核心企业)为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包括其直接控股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级(含)以上大中型法人客户、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机构或军级(含)以上部队。买方非xx银行合作客户的,为企业强、外商投资企业强、世界强在华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申请授信时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二)测算公式:授信额度理论值交易额度其中:交易额度为交易合同约定的商品或劳务交易金额扣除卖方预收款金额后的余额。第十

9、八条应收账款法。根据客户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额度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企业上年度经营盈利,与核心企业存在稳定的交易关系。满足第十七条(一)款所列条件。交易背景真实、合法,应收账款权属清晰,账龄在年(含)以内。(二)测算公式:授信额度理论值应收账款额度其中:应收账款额度为发票金额扣除卖方预收款金额后的余额,按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取值。第十九条测算授信额度需采用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的,由客户管理行客户经理调查确认报表真实性,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同意后,可采用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能够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客户,仍应要求提供经审计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

10、务报表。第二十条采用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品质良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竞争力较强,市场销售前景良好;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二)企业近个月的银行对账单中账户资金流转正常,交易流水稳定,符合生产经营特征。(三)客户经理通过分析“三表”(加工制造类企业为水表、电表和税表;商贸类企业为税表、工资表和报关单),结合企业所处行业风险特征,核实确认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关键数据真实,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第二十一条测算小微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结合客户实际经营状况、信用需求核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第

11、二十二条授信额度应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采用担保法、资本法、公式法或现金流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授信月份前个月(或上年度)的营业收入的(经营不满年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小微企业客户存在对外担保的,应根据担保额度相应核减授信额度。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可不核减。第二十四条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后,如出现新增对外担保、订单未履行、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经经营行客户经理调查确认、客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第四章授信方案第二十五条小微企业授信方案应包括授信对象、授信额度、额度分配方案、担保、定价、授信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方

12、案有效期不超过年。第二十七条小微企业授信项下信贷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年。以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信用等级级(含)以上客户以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总行批准的小微企业标准化信贷产品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核定授信额度时,小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万元,微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万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客户,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可不考虑客户在他行用信:(一)仅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二)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三)总资产在万元

13、(含)以上。(四)销售收入在万元(含)以上。第二十九条小微企业授信方案审批的基本流程为:调查、审查、审批,具体按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小微企业客户办理以下标准化信贷产品,可根据提供的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并同时办理单笔信贷业务(可不经会议审批或合议审批),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一)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三)总行批准可直接授信并办理业务的其他小微企业标准化信贷产品。第三十一条小微企业加权信用风险值测算、授信方案审批后管理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具有共同特征和金融需求的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等小微企业

14、客户群体,可实行批量授信,即确定客户名单后,对每一客户按照统一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表格和内容,进行批量营销、批量上报、批量处理,工厂式运作。第三十三条实行批量授信的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圈客户。即在大型商圈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客户。商圈包括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市场持续经营时间年以上,交易额亿元以上或省内排名前位,知名度高,辐射范围广,交易活跃。(二)供应链客户。即围绕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从事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客户。核心企业应为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或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包括其直接控股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

15、核心企业未与xx银行合作的,应为企业强、外商投资企业强、世界强在华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三)产业集群客户。即在一定范围的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同类行业,具备一定规模和行业地位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产业集群年产值(或销售额)应在亿元以上或省内排名前位,在全国具备较强的行业地位,产品具有稳定的市场,有商会或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批量授信的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客户,应制定整体服务方案。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的具体类型、范围、总体情况,市场或核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二)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内小微企业客户准入标准及拟授信客户具体名单。(三)整体

16、融资方案,包括授信总量、单户最高授信限额、授信项下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对批量授信客户,应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四)整体风险控制方案,包括风控措施,贷后管理方案、停复牌管理机制、服务方案有效期等。第三十五条整体服务方案由一级分行(含)以上相关客户部门批准。服务方案涉及对小微企业客户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异地授信、用信的,应报总行批准,涉及突破总行信贷政策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整体服务方案批准后,由二级分行按照方案要求及客户具体名单,审批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一)单户授信额度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可根据提供的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并同时办理单笔信贷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二)客户授信及授信项下信贷业务可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第三十七条一级分行可针对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等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制定标准化、表格式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模板,规范、批量处理业务。第三十八条整体服务方案审批行负责方案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商圈、供应链、产业集群的运行状况定期调整方案内容,跟踪了解服务方案执行情况。需新增客户纳入整体服务方案管理的,报方案审批行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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