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管理办法 (适用于微鑫A类业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小微业务发展,规范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是指本行将借款发放专门账号与福鑫借记卡(以下简称“福鑫卡”)挂接,借款人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后,可在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内通过福鑫卡在本行 ATM 机、专业版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循环使用贷款资金用于日常经营
2、周转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本行认可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 微贷中心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职责。 (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 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电子银行部 负责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网上银行、ATM机、电话银行等相关工作。 (四) 信息技术部 负责小
3、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相关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鑫卡管理按照本行现行借记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第六条 业务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年龄在18周岁(含)-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 2. 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 3. 与本行微贷业务合作3个月以上且合作关系良好; 4. 个人或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如已婚则需夫妻双方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5. 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 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有自有房产的,须在当
4、地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无自有房产的,须在当地居住并经营三年以上; 7. 原则上须持有以借款人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其所在经营场所资质须经本行认定; 8.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若借款人及经营实体在2家(含)以上其他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贷款(消费性贷款除外),或申请办理业务前一个月征信查询超过3次的(贷后、住房按揭、担保人及本行查询除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 (三) 若借款人及经营实体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 1. 有逃避债务或担保责任的记录的; 2. 有在各级人行公布的逃废债企业中或在金融界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实体中担
5、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记录的; 3. 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案件的; 4. 其年龄、资历或能力明显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 5.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6. 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的(如煤炭、矿物开采、钢铁制造等行业); 7. 易涉黄、赌、毒行业的; 8. 欠税和职工薪资发放不正常的; 9. 近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10. 经营产品无市场或销售不佳的; 11. 应收账款巨大,且货款回笼不畅的; 12. 涉及环境污染的; 13. 本行认为的不宜办理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个体工
6、商户或小微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信用记录不良: 1. 存量贷款全部或部分逾期; 2. 五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级; 3. 十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3。 (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业务办理方式。 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原则上采用信用方式办理;若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无自有房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三章 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九条 授信额度。 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授信额度由本行建立数据模型予以测算,并结合借款人家庭财产、还款能力、资金需求以及负债情况
7、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日累计放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授信用途。 授信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一条 授信期限。 (一) 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授信额度原则上按年调整; (二) 额度项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起始日须在授信期限之内; (三) 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授信合同项下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自动冻结该笔合同项下剩余授信额度,借款人只能进行该笔合同的贷款归还操作,不能
8、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直至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贷款用途、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应按本行要求填写微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个体工商户如有,也需提供上述资料; (二)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声明)、个人征信授权书; (三) 微型企业征信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 (四) 微型企
9、业的经营实体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 (五) 经营实体经营资格证明(如有),如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 (六) 经营实体连续经营记录,包括主要结算银行连续一年以上的对账单或明细账,完税凭证(如有),水电费结算单据; (七)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八) 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九) 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贷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个人调查: 1. 是否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身份、职业、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 经
10、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名下资产、负债情况; 5. 本人或直系亲属是否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 6. 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二)经营实体基本经营情况调查: 1. 是否具备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2. 注册资金情况、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3. 产品质量、营业前景、环保、纳税等是否可能影响还款; 4. 结算潜力、经营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及可监测。 (三)经营实体信用记录调查。包括在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同业、客户中的信誉。如经营实体存在以下情况,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明
11、确写明: 1. 曾经或仍然在金额、期限上不合理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 2. 曾经或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 3. 对外担保已经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四)经营实体经营实力调查。要求深入经营实体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详细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分析“供、产、销”的每一个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通过实地调查、与经营实体管理人员交流、核对银行对账单和税单、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等方式,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经营实体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五) 经营实体经营行业调查。了解最新的产业政策,了解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行业发展程度、成本因素、需求因素、市
12、场因素、盈利能力等),了解上下游合作机构的经营情况。 (六) 贷款用途调查。主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和经营实体对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七) 借款情况调查。调查借款人及经营实体的借款情况,包括余额、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八) 还款来源调查。调查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预测该笔贷款业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的匹配性。 (九) 还款保障调查。重点调查还款保障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2. 保证人
13、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对其实地调查时,关注点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有权审批人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申请的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授信额度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福鑫卡申领 授信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凭福鑫卡申领通知单,按照银行借记卡申领流程办理福鑫卡。借款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指定经办机构网点领取,不得代领。 第十七条 协议签署。 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授信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出质、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放款审查。 放款审查岗应按照
14、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定做好放款审查。 第十九条 用款和还款。 (一)用款 1. 借款人获得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授信额度后,贷款的发放可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上银行、ATM机和电话银行自助完成,也可通过柜面完成; 2. 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可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上银行、ATM机、POS机、柜面转账;也可通过柜面、ATM机取现。 (二)还款 1. 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业务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的业务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 贷款资金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月付息; 3. 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可通过柜面、本行专业版个
15、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完成,提前还款不收取罚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按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做好授信后跟踪管理工作,还须重点监测 10 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出,核实贷款用途,补登资金支付信息,并填写资金用途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借款人及经营实体出现以下风险事项,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1. 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 2. 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3. 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变化; 4.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借款人及经营实体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四)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的; (五) 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小微授信账户挂接业务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