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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薪金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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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薪金贷” 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9〕124号)、《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薪金贷”业务,是指xx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薪金发放或缴存记录,向薪金正常稳定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该业务不可与其他“信用贷”业务同时办理。 第三条 [名称释义] 本办法相关业务名称释义如下: (一)薪金。指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代发工资以及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代发工资。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协议代理发放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 第四条 [办理原则] 根据对小微企业薪金发放或缴存记录的分析,重点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薪金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近两年无环保违法记录和食品安全违法记录,能够依法纳税;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五)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5年无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七)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八)企业主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九)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 (十)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准入条件] 业务申请人需全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二)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三)企业申请贷款时最近一次代发工资人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应不少于10人; (四)企业近2年度人均月代发工资金额或人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企业近2年度人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企业近2年度全部职工月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原则上应不低于企业注册地 地市级。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五)对于以代发工资金额作为依据办理业务的,企业办理代发工资业务2年(含)以上,且近1年内正常发放工资;对于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作为依据办理业务的,企业应至少连续2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指标分值270分(含)以上,或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0级及以上; (七)企业在xx银行无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余额、已签订合同但未支用金额以及审批结论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的金额之和。 (低风险业务除外),企业主及配偶在xx银行无个人经营性借款。企业有贷款余额的银行不超过1家; (八)企业主在当地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当地户籍; 2.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小微企业客户历史代发工资情况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及企业主总体负债情况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可确认的销售收入的30%。 贷款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一)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含),北京、上海、广州与深圳地区可对优质客户适当放大贷款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含); (二)单户贷款额度可从企业代发工资金额、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两个指标中任选其一作为依据进行计算,不能叠加使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以代发工资金额为依据的计算方式 数据来源:在xx银行代发金额,以个人金融部门或代发工资业务经办机构确认的数据为准;在他行代发金额,以他行出具的网银代发或柜面代发流水作为依据,流水备注应包含“代发”、“工资”等字样。 单户贷款额度=(近2年度在xx银行年均代发工资总额×0.6+近2年度在他行年均代发的工资总额×0.4)×地区系数×行业系数 2.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作为依据的计算方式 数据来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或xx银行房金部门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机构确认的数据、或他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流水为依据。 单户贷款额度=近2年度全部职工年均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5× 地区系数×行业系数 地区、行业系数表 类别 地区 行业 低于1200元(含) 1200元—1600元(含) 高于1600元 批发零售业 其他 系数 0.6 0.8 1 0.8 1 备注:地区系数指企业注册地(地市级)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于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的,贷款额度不得超出企业主家庭净资产。 其中,家庭净资产=家庭房产价值-家庭负债。家庭房产指企业主或其配偶名下、未为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的居住用房及商铺;房产价值根据周边同类房产市值等综合判断,可通过当地知名房产中介网站查询成交均价估算。家庭负债指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银行负债及其他可佐证的负债。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额度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 (二)循环额度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企业在xx银行使用产品情况、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金融资产情况、评分卡评分结果等,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二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额度贷款在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客户筛选与营销] 主要采取批量营销方式。 (一)与个人金融部门、房金部门联动,批量获取小微企业在xx银行代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归集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 (二)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批量获取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 xx银行小企业客户经理、机构网点均可直接受理小微企业“薪金贷”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材料。 客户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料 1.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或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 4.企业有权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原件)(如有); 5.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6.xx银行个人金融部门或代发工资业务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度代发工资情况证明(盖章)、或他行出具的企业近2年度柜面或网银代发工资流水(盖章)、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2年度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盖章)、或xx银行房金部门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证明(盖章)、或他行出具的企业近2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流水(盖章)。 (二)企业主资料 1.企业主身份证; 2.当地户口簿,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则需提供当地房产证明;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4.家庭房产证明(如需)。 第十六条 [客户调查] (一)客户调查方式 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采用双人调查的形式。非现场信息集中查询应主要集中在小企业经营中心、小企业专业支行或各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进行。 (二)客户调查内容 对“薪金贷”业务的调查,重点进行“三核”、“三查”、“三亲见”,可参照《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调查表》的内容完成客户调查。 1.“三核”主要以集中查询的形式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核查信用记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xx银行内部系统核查企业、企业主及配偶的信用记录; (2)核查融资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融资信息以及企业主及其配偶注册或投资企业的融资信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过度融资及多头融资现象; (3)核查薪金记录。核查企业代发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证明材料,特别是企业提供的在他行代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流水。 2.“三查”主要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判断、验证企业的经营能力及薪金发放或缴存记录的合理性。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调查薪金情况合理性。包括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判断企业薪金总量是否合理;结合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金水平,判断企业人均薪金水平是否合理;判断企业高薪金水平情况是否合理; (2)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现场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 (3)调查企业计划贷款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情况。 3.“三亲见”要求对企业主本人及各类证明材料原件等进行亲见。 (1)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 (2)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3)亲见各类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评价申报] 对于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可以采用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对于其他客户,需按照评级授信的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按照授信项下业务申报。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贷业务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保证合同。其中,办理非循环额度贷款的,应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办理循环额度贷款的,应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与《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循环额度支用的,应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中,将小企业贷款网银循环支用业务的特别约定作为合同补充条款予以特别约定。 在贷款审批通过后的30日内,双人共同见证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的真实性。对于合同中规定的xx银行可以行使权利“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的相关内容,应明确告知客户。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应填列“贷款存续期间,XX公司(借款企业名称)未经xx银行许可不得新增融资、且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落实支用条件] 在贷款支用前,对于以代发工资金额作为依据办理业务的,企业应将xx银行作为代发工资业务的合作银行;对于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作为依据办理业务的,企业应将xx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用] 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借款人可以通过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自助支用贷款,也可以通过xx银行柜面支用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按照《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早期预警] 根据小企业信贷客户早期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运用早期预警工具对借款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同时,对代发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动情况进行针对性监测: (一)本年度企业代发工资金额或全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上一年度减少,且减幅大于30%又无合理解释的; (二)企业代发工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较上期减少,且减幅大于30%又无合理解释的; (三)企业连续三期在xx银行没有代发工资或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贷款存续期间代发工资业务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从xx银行转出的。 第二十四条 [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 [客户退出] 企业出现拖欠工资或者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以及经营不善等情况,经检查核实确认影响xx银行贷款安全的,应及时退出。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尽职免责] 按照《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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