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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条 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全校最高学术咨询评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等工作起咨询与参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对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方向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二)评议、推荐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
(三)指导、评审、推荐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项目及成果。
(四)提出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校内外重大学术活动。
(五)受理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六)审定学校有关科技奖励及科研考核评估办法。
(七)指导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八)完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并具有指导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水平与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
(三)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各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的思想,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交叉渗透。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部按学科推荐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四)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处,并由其负责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任。在学术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办公会通过,由校长聘任,学校人事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参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时方可举行。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实际参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信息扩散出去。
第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经宁医校发[2011]190号文件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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