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同业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人员尽职要求,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本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授信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
2、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以上同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受托代付/偿付业务、商业票据业务、同业客户发行的债券投资、本行为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同业客户提供担保或信用增级业务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授信工作机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分别指:(一)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本行机构,分别为:授信前调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授信审批决策部门、授信额度管
3、理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三)同业授信工作人员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授信前调查人员、授信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员、授信额度管理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四)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第五条 同业客户授信按发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和申请授信。(一)主动授信主动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本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或者总行企业金融总部发起内部授信流程,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同业业务评审部(以下简称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办理内部授信审查。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根据业务需求、同业客户资产规模、资信状况
4、、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牵头确定全行主动授信客户名单(见附件)。(二)申请授信申请授信是指分行经营机构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对于未纳入全行主动授信客户范围的同业客户,由分行经营机构发起,履行内部授信前调查流程后将全套授信材料报送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或者总行企业金融总部进行初步审查,由金融市场总部或者企业金融总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至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审查审批。第六条 同业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为15个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专项授信额度实行单报单批,在授信有效期内额度不得循环使用。第七条 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和美元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
5、涉及人民币及美元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本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第八条 本行仅对同业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同业客户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九条 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授信。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个
6、客户的授信方案,包括额度、期限。(四)适时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第十条 同业授信工作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行对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行规定应规避的事项,实行回避。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具体职责包括:(一)配合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确定全行主动授信客户名单(不含外资银行);(二)负责全行主动授信客户(不含外资银行)的营销及维护管理;(三)办理全行主动授信客户(不含外资银行)授信前的尽职调查及相关业务流程发起工作;(四)负责分行提报的同
7、业客户申请授信的初审工作;(五)实施主动授信同业客户(不含外资银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企业金融总部具体职责包括:(一)配合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确定全行外资银行主动授信名单;(二)负责全行外资银行主动授信客户的营销及维护管理;(三)办理全行外资银行主动授信客户授信前的尽职调查及相关业务流程发起工作;(四)负责分行提报的外资银行同业客户申请授信的初审工作;(五)实施外资银行主动授信的授信后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分行经营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对辖内非主动授信同业客户的前期营销及后期维护管理;(二)制定并推广辖内各类非主动授信同业客户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三)办理同业客户申请授信的授
8、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四)实施授信后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全行同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全行同业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并组织推动、监督管理;(三)建立和完善同业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四)对全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牵头管理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五)牵头确定全行主动授信同业客户名单;(六)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我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对于超审批权限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批,并组织落实批复意见;(七)对同业客户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总行信
9、用风险监控部负责全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授信前调查尽职要求第十六条 授信前调查是指根据目标客户需要或本行自身业务发展需求,通过现场考察、高层访谈、电话沟通或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同业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初步授信意见,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第十七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应按照“谁办理、谁调查”的原则审慎确定同业客户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部门,并明确同业客户授信的主辅经办人员。第十八条 授信前调查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前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前调查辅办人员(以下简称“辅办人员”)负责实施
10、,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九条 授信前调查应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调查而采取非现场调查的同业客户,主办人员需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非现场调查的具体方式和各种资料的来源渠道。 第二十条 授信前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客户资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分析评价结果,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初步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币种等,形成授信前尽职调查报告。主、辅办人员分别在授信前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授信前调查机构各级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授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在授信前尽职调查报告上提
11、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调查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第四章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指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人员通过审阅相关送审资料,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授信用途,以及客户与本行历史往来和合作情况、综合效益情况、授信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合理性、可行性、政策合法合规性和利弊因素等内容进行尽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授信审查由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负责实施,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的真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查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
12、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实施授信。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客户的风险特征,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本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查中发现总分行经营机构可能存在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审查报告撰写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审查人员在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或者总行企业金融总部报送的初审授信材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行规定的审查程序、方法等有关要
13、求开展审查工作,撰写审查报告,并出具审查结论。第五章 授信审批决策尽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批决策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第三十条 各级有权审批人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人员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况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对于超审批人权限的,应上报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六章 授信额度管理第三十一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负责全行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配、额度日常使用控制等工作。第三十二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应结合总分行经营机构的业务需
14、求、开办资格、市场状况等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管理。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占用指额度使用机构在总行额度授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同业授信额度领用工作。第三十四条 额度使用机构应建立授信额度内单笔业务台账制度,实时监控额度占用余额及单笔业务回收情况,确保在总行审批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出现可用授信额度不足时,额度使用机构应向总行申请专项额度,并必须在获取总行专项授权额度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办理授信业务。额度使用机构应及时向同业业务评审部报送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有权根据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收回或调剂使用机构的额度。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情节的
15、,视情节和后果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一)进行虚假记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存在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未按要求进行尽职审查的;(四)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五)未取得授信额度或未按照授信审批意见使用授信的;(六)授信对象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跟踪调查的;(七)未根据授信对象或市场变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的;(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九)其他。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及信用风险监控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银行主动授信同业客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