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贷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度、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提升我行服务创新能力和*场竞争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推进我行小微金融业务健康、可延续发展,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税贷易业务是指*银行针对及时、足额纳税的对公法人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推出的一种短期信用融资服务。第三条本业务从掌握企业税务信息入手,借以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形,着眼于发掘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优质纳税企业,通过提供便捷化的融资服务,提升客户与我行的业务紧密度,培育和巩固我行有效基础客户群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层面(一)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是税贷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完善
2、产品管理办法和场推广规划,以及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后评估等工作;(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能履行对税贷易业务的风险情形进行检查监督,CCM系统有关功能的优化工作,超权限项目的审批,分行授信后管理和放款审核情形的监控与管理,组织督导重大风险事件的化解工作等;(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税贷易业务柜台操作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四)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该业务合规性审核及依据*银行分行法律审查转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第五条分行层面(一)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分行税贷易产品的内部培训、日常管理和辖内场推广等工作;(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
3、按税贷易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借款人的审查及风险监控等工作;(三)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授信额度的启用、切分、调整、冻结、激活及有关授信额度信息维护等工作;(四)经营机构负责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贷款申请、贷后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业务细则第六条适用对象税贷易业务主要适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中资信状况良好、及时诚信纳税,符合我行授信政策要求,有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对公法人客户。第七条准入条件(一)企业近两年度有完整纳税记录;(二)企业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要求;(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贷款卡征信无不良记录,无涉诉风险;(四)企业近两年纳
4、税情形正常,能提供经企业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上两年度纳税申报表或其他企业纳税证明材料,或向我行提供企业网上纳税申报号及密码以便我行查询企业纳税情形;(五)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打分卡得分达到60分(含)以上;(六)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合理,原则上要求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贸易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七)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行业从业经验在5年以上,无不良违规记录。第八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或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或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我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或不符合我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
5、贷政策要求的企业;(五)如企业税务主管机关给予企业的税务信用评级为级(含)及以下的,该类企业禁入。第九条授信额度新增税贷易业务授信客户信用项下授信敞口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存量税贷易业务授信客户信用项下敞口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超过部分,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税贷易业务授信额度可串用为其他小额类小微业务产品额度。第十条业务品种税贷易业务放款时的出账形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第十一条授信期限税贷易业务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结算周期相匹配。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税贷易业务信用项下贷款利率须不低于总行同类型企业放款的授权利率要求,综合收益
6、水平不低于人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含)。出帐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银票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第十三条计息及还款方式(一)税贷易业务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需要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经营机构可依据各方事先商定,视情形从借款人在我行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贷款利息及罚息、贷款本金,并暂停其他授信业务。第十四条客户管理税贷易业务客户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分行须在属地范围内开展该业务,且要求客户纳税机构所在地区应有我行分支机构。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申请资料文件资
7、料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税贷易业务时,除提交我行一般授信所需资料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我行提供企业上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纳税专户上两年度结算流水,企业主要结算户近六个月结算流水,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简历,企业主家庭资产清单和主要资产证明材料,企业主个人结算户近六个月结算流水(如需)等。第十六条业务受理与调查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和核查企业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退还企业。业务受理通过后,客户经理按我行有关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核实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形,分析企业纳税情形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税务信息与企业提交给我
8、行的财务报表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原因;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借款人经营情形和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企业及企业实际监控人资信情形,是否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企业用水、用电情形和工资性支出是否存在大额变更等。贷前调查履行后,主办客户经理对符合要求的授信申请在CECM系统“授信申请对公客户授信申请”菜单中选择“新增”按钮,在弹出界面的“授信调查报告分类”栏中选择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履行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打分卡并达到准入标准后系统生成报告模板,逐项填写后提交审查员审查。第十七条审查与审批税贷易业务由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一般对公授信审批流程开展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开展税
9、贷易业务审查时,企业纳税情形分析是第一还款来源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形是否正常,适用税种及税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流转税进项与销项对象是否均为关联企业,往来是否稳定;不同税种间信息是否匹配,分析差异原因;企业及企业实际监控人资产状况,原则上要求企业上一年纳税金额不低于之前一年纳税金额;企业及企业实际监控人资产净额应远高于我行融资额。续授信时,除审查上述情形外,还应结合考虑企业在我行的结算流水情形,确定是否续做税贷易业务及详细业务额度。第十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税贷易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主要是通过分析企业的纳税情形(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纳税情形)简单还原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形,结合考
10、虑企业资产状况,核定出符合企业经营需求和还本付息能力的授信额度。税贷易业务详细授信额度以有权审批人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准,信用项下授信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近两年应税营业收入均值的20%,同时要求企业在我行信用授信敞口总计不得超过50万元,放款后生产型企业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应税营业收入的0%,商贸型企业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应税营业收入的30%。应税营业收入指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一项的加总款项。第五章 风险监控与贷后管理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前置(一)业务开展初期,分行应重点针对本地区成熟商圈、区域内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政府重点扶持的园区等目标*场,优先选取合作银行少、结算沉淀
11、多、融资性债务占比低、主营业务单纯且在细分领域或细分*场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税贷易业务。(二)开展税贷易业务前,分行应组织力量,认真学习本地税务知识,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积极与税务机构搭建税贷易业务合作平台;同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优势产业、行业,不断细分场,细化客户准入要求,找准有效目标客户,提升营销推广效率和调查的针对性。(三)经营机构应综合掌握企业各类涉税信息,结合考虑企业经营规模、结算流水、资信状况和我行风险监控要求等因素,科学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四)经营机构应加强对目标客户实际偿债能力的分析,特别是加强对企业“已有负债”和“或有负债”的测算和监控,
12、防止“以贷还贷”、“以贷养贷”、“多方套贷”等情形出现。第二十条加强贷后管理(一)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履行我行一般授信后管理要求外,还应按月对企业纳税户和结算户开展不定时监控,按季对企业纳税情形做定时监控;结合实际情形,适当提升现场检查比率;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监控,不定时地通过上门或互联网等手段从客户纳税机构了解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加强对企业结算流水的日常分析,通过我行核心系统密切关注企业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形。(二)分行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税贷易业务的日常管理,提升税务知识水平和涉税信息掌握能力;加强业务部门与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措施,
13、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分行应加强跟踪和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四)为提升我行税控能力,原则上要求企业在第一次授信期内将纳税专户或主要结算账户迁至我行。(五)提升涉税信息的外部监控能力。分行可通过已与本地税务机构或与税务机关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开发企业税务信息监控系统,提升税控能力。引入第三方合作机构时,应优先选择与本地税务机构关系良好、有多年合作经验、综合实力较强的机构开展合作。第二十一条建立压缩退出机制借款人短期内出现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银行负债快速放大、结算归行率过低的,应适当压缩授信金额直至退出。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分行应立刻终止借款人税贷易业务授信额度的使用,已使用的应
14、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采取从借款人关于账户内扣款等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监控风险,并将详细情形逐级报告关于部门。(一)借款人发生本金逾期或利息逾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二)借款人其它授信品种或他行授信被冻结;(三)借款人出现违反协议商定的情形;(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或其他方面出现重大负面情形,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五)我行认为有必要采取压缩退出措施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问责依照*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