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暂行办法xx总办201010号,2010年3月9日印发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我行职工的休假权利,促进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办法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我行职工享受年休假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凡本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包括行编、协议制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二、职工工作已满一年不满0年的,年休假天;已满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各支行、部(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四、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各支行、部(室)应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五、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我行规定发放年休假补贴。六、当年度新调入我行的职工且工作已满1年的,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七、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