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信用业务工作机制,提升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专业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行尽职调查中心为分行一级管理部门,作为分行企业金融、零售银行、金融市场三大业务条线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分行行长直接领导,参与规定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尽职调查,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真实性核查,发表独立的验证和评价意见,加强第一道防线的风险管理履职。在解决真实性的基础上,分行尽职调查中心可逐步参与设计相关金融服务方案,将尽职调查核实与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2、并于一个流程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尽职调查”,是指分行尽职调查中心的尽职调查人员会同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等相关要求,对影响还款关键风险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发表独立的验证和评价意见,为授信决策提供参考的行为。第四条 专业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遵循“职责加强、重点突出、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原则。(一)职责加强。真实性核查贯穿信用业务授信前调查全流程,尽职调查人员主要把握关键风险点真实性核查,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职责全面落实真实性调查工作,不应因尽职调查人员参与真实性核查弱化或减少相关工作要求。(二)重点突出。专业尽职调查人员无需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内容开展面面俱到的核
3、查,应把握核查要领,分析影响企业还款关键风险点,确定核查内容,选择合适、有效的核查方法、核查动作,强化关键风险点的真实性识别。(三)依据充分。真实性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搜集各类对真实性判断具有价值的佐证资料和信息,作为授信准入及审查审批的客观依据。(四)结论明确。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完成真实性核查后应当清晰全面提出核查结论,对于存在疑点的事项应充分揭示,为后续环节授信决策提供有效支持。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分行。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 分行各级业务经办机构是尽职调查的责任机构,负责组织客户的营销拓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与需求调查工作,收集并核实授信业务相关材料,拟订尽职调查报
4、告,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 分行尽职调查中心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相关政策、制度、指引、流程、工具和方式方法,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制定分行辖内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相关政策、制度、指引、流程等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专业尽职调查人员,直接参与规定范围内各业务条线重点客户或业务的尽职调查,对影响还款关键风险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发表独立的验证和评价意见;(三)负责对分行辖内经营机构、经营团队与客户经理的信用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后评价;(四)负责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行辖内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相关培训计划并
5、组织实施;(五)负责分行辖内信用业务真实性核查相关问题的日常咨询,及时总结分析尽职调查工作经验;配合解答信用审查部等部门提出的涉及真实性核查关键风险点等相关问题;(六)在解决信用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上,根据分行实际,逐步参与设计相关金融服务方案,将尽职调查核实与金融服务方案设计合并于一个流程,全面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七)对口总行尽职调查管理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报告相关工作; (八)配合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工作,承办分行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分行客户管理部门(营销管理部等)、专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如投资银行部、贸易金融部、零售信贷中心等)为分行各级业务经办机构尽职调查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6、、推动各级业务经办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将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尽职调查后评价等作为业务经办机构资源配备、绩效考核等重要依据。第九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尽职调查中心专业尽职调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专业指导,及时开展工作后评价。后评价内容包括尽职调查中心尽职调查运作、尽职范围执行、尽职调查核实充分性、验证和评价意见科学性、充分性等情况。第十条 分行信用审查部配合分行风险管理部开展对分行尽职调查中心的工作后评价。第三章 当事人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负责建立并维护客户关系,负责组织客户营销团队的工作:(一)牵头承担业务的授信前调查、落地操作和存续期管理等工作,对授信前调查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7、、完整性负责,为尽职调查的主要责任人。(二)负责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所知悉的客户各类信息,如实、全面提供各类资料,全力配合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三)按照本行授信尽职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客户经理应加强与专业尽职调查人员的信息沟通交流,提高尽职调查报告质效。第十二条 业务助理协助客户经理开展授信前调查,帮助客户经理搜集各类信息资料,并对其协助客户经理所办理业务流程范围内的工作准确性负责;全力配合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客户经理应对业务助理的工作承担复核责任。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所在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客户
8、经理尽职调查真实性进行审核,是调查真实性的责任人。第十四条 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对其核实的内容负有责任,尽职免责。专业尽职调查人员的职责包括:(一)通过现场及非现场调查,并运用行内外信息查询系统及客户经理提供的信息等,提出授信业务真实性关键风险点及核实情况,对关键风险信息核实的充分性、准确性负责。(二)根据专业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情况,出具风险评价意见,揭示关键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意见,对风险防控措施专业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三)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客户管理部门和专业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工作质效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 分行尽职调查中心负责人负责对专业尽职调查人员的工作进
9、行审核,对授信业务真实性关键风险点核实及风险控制措施意见的全面性、可行性、合规性和适用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章 尽职调查范围第十六条 分行应选择真实性问题相对较大、业务复杂度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难识别的客户及业务纳入尽职调查中心专业尽职调查范围,专业尽职调查范围可参考以下范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一)存在跨条线(包括企业金融、零售银行、金融市场)或跨本行与子公司金融服务需求的信用类客户;(二)企业金融非小企业客户,包括:1、首笔信用业务;无敞口业务余额超过一年的客户;2、一、二、三类行授信额度超过2亿元的信用业务或四类行授信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信用业务(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额度区间);
10、3、风险高发行业的信用业务,包括年度授信政策限制支持行业、房地产行业及分行认为其他风险较高的行业、客户;4、本行无分支机构的异地业务或跨分行辖属区域营销的业务;5、风险化解项目(还应商请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尽职调查及授信方案的设计);6、总行级重点客户、重点攻坚客户集团主体(综合)授信和下属子公司信用业务;7、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的信用业务;8、风险管理部或信用审查部认为有必要尽职调查的客户。(三)债券业务及类信贷业务,包括由业务部门(金融市场分部、投行部、同业部、私人银行部等)发起、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参与的业务;其中,类信贷业务包括且不限同业投资、部分表
11、外业务和部分代理业务等,债券投资业务以及标准化资本市场业务(纳入风险分类范围的融资类业务除外)可不纳入专业尽职调查范围。(四)超过一定风险敞口的小企业客户贷款(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额度区间);(五)超过一定风险敞口的零售非按揭贷款业务(分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额度区间)。第十七条 专业尽职调查范围的界定可由分行根据尽职调查中心人员配备数量、专业能力等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非尽职调查范围内的信用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仍按总分行现有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尽职调查流程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一)客户经理应对拟合作的客户进行前期初步调查,对符合本行授信政策的客户,收集基础资料,并对拟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授信用
12、途、还款来源、主要风险、预合作方案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据此填写尽职调查申请表(附件1),经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信用业务的基础资料提交分行尽职调查中心商请进行专业尽职调查。(二)提交尽职调查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征信书面查询结果(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个人征信书面查询结果)、财务报表(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抵押物权属证明、企业宣传资料等,如为项目贷款还需提供可研、立项、环评、规划、土地等批复文件。第十九条 项目受理(一)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业务经办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申请表及项目基础资料
13、,及时进行台账登记。(二)尽职调查中心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审核。(三)现场尽职调查前,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应与客户经理沟通了解具体情况,明确调查事项及调查重点,强化现场尽职调查的针对性。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一)客户经理负责联系客户安排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应确保尽职调查时客户相关负责人能出面座谈并提供相关核实资料。(二)尽职调查中心安排专业尽职调查人员与客户经理、业务助理共同到企业开展现场调查。(三)若涉及贸易金融、投资银行、环境金融、现金管理等专业业务金融服务方案设计,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商请专业业务管理部门派人参与调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若涉及本行集团子公司业务的,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商请
14、本行集团子公司参与调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四)在调查过程中,专业尽职调查人员与客户经理、专业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反馈,做到信息共享,充分交流,提高效率。第二十一条 撰写授信前调查报告及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一)现场尽职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应与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充分沟通、信息共享,按要求撰写授信前调查报告。(二)现场尽职调查结束后,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充分沟通,同步开展、及时完成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附件2)。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尽职调查的内容,查看的资料,核实的情况,现场调查发现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建议等,并重点突出与客户经理撰写的报告不一致的内容,避免重复
15、。(三)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对于现场尽职调查结果与客户经理授信前调查报告中有明显出入的情况,应向客户经理反馈。双方应对差别内容进行重新落实,如仍存在不同意见,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应在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四)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将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提交尽职调查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五)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完成后,尽职调查中心将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业务经办机构。第二十二条 项目送审(一)客户经理负责将授信前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中心提供的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等完整的送审项目材料,按规定送交信用审查部门,进入审查审批流程。客户经
16、理负责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尽职调查中心不承担审核职责。(二)审查审批过程中,如果发现材料不齐全或需补充落实相关情况,应统一由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落实。涉及真实性核查关键风险点的,专业尽职调查人员应配合解答信用审查部门相关问题。第六章 专业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要求第二十三条 真实性核查,是指分行尽职调查中心尽职调查人员在专业尽职调查过程中,会同客户经理,对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情况、风险缓释等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核实措施和行为,为信用业务决策、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第二十四条 专业尽职调查以真实性核查为主要目的,采取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一)现场座谈
17、,查看相关原始资料、经营现场和仓库,咨询公司员工、可走访客户的上下游企业、其他银行及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电力、环保等单位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或核实客户真实经营情况等;(二)通过本行信息系统、网络媒体、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介机构等渠道调查客户真实信息;(三)采用原件查验、勾稽关系复核、指标分析等方式分析验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交易背景、财务报告、项目信息、风险缓释等。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及核查要求参照银行专业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指引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第二十六条 分行尽职调查中心应建立并及时登记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台账
18、,并留存现场尽职调查取得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中心人员为管理类行员,除了应符合银行员工招聘实施细则x(x号)规定的行员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信用业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二)客户经理转岗的,其所经办的信用业务不良率不得高于同期所在分行不良率平均水平;(三)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本行员工各项行为准则。第二十八条 尽职调查中心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基础薪酬按照本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绩效薪酬指标可分为业务发展(权重不高于50%)与风险管理指标(权重不低于50%)两大类,具体方案由分行制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分
19、行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流程顺畅、有效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银行尽职调查申请表 2、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参考模板)附件1:银行尽职调查申请表客户名称业务经办机构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否新增客户项目基本情况: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上轮授信批复及使用情况:本轮授信业务背景、预合作方案、综合收益等情况:客户经理(签字): 业务助理(签字): 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信用业务尽职调查真实性核查报告(参考模板)尽职调查时间调查地点约见人员经营部门授信申请人申请授信金额(万元)担保方式1、真实性核实情况(分析影响还款关键风险点确定具体核查内容,以下仅供参考):(1)客户基本信息核实情况(2)交易背景核实情况(3)财务报告核实情况(4)项目情况核实情况(5)风险缓释核实情况(6)其他信息核实情况2、风险提示3、风险防控措施意见 专业尽职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中心意见:尽职调查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