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xx总发xx233号附件1,xx年7月6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xx银行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xx银行印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是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为明确权责关系,加盖在各类外汇业务合同、业务联系单及其他外汇业务协议上的业务印章。第三条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国际业务部办理总行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时,用于与企业签订各类外汇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业务文本、出具贸易融资业务联系单等。第二章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
2、章的制发和保管第四条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的制发。国际业务部需要刻制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时,必须先向行领导提出申请刻制外汇业务专用章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总行办公室刻制,按规定验收后,留取印模,办理启用手续。第五条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印章应存放在存放在办公室安全可靠的场所,不得随意放置。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应由总经理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现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xx银行印章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签章确认。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
3、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用印。第三章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第七条 用印登记。一切用印(除贸易融资业务联系单及日常外汇业务申请书或确认书等文本外)必须记录在案,以备查询,特别是各类合同协议的签署应设立登记本详细记载用印情况。第八条 用印审批。国际业务部办理总行授权范围内的业务需要用印的,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署核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办理用印手续。第九条 用印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拒绝用印。第十条
4、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第十二条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行办公室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作出处理。发现此类印章被伪造,应及时报案,给本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伪造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对非法使用印信者,或由于保管人员失职造成的印信损坏、遗失、或给总行带来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性质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章 外汇业务合同停用后的保管及销毁第十四条 外汇业务合同专用章停用后,应按照刻制权限及时上缴总行办公室,交接双方在登记本上注明停用日期并签章确认;第十五条 对停用的印章应封存保管,停用两年后,经审批批准后,按规定组织销毁并登记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xx银办xx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