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x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相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2、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研究规划部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及上市计划;(二)监督、检查本行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3、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对年度财务预算、决议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对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对科技信息技术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等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八)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九)对其他影响本行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可以提出发展战略建议和意见。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4、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决议监督、检查本行经营管理层的执行情况。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充分征求经营
5、层意见,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研究论证。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如有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