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旅游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旅游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各种学术活动,充分发挥文旅领域专家学者在研究院的学术建设和科研规划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成立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旅游文化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坚持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的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研究院的学术声誉,促进研究院协同创新的高效运行。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条 审议和批
2、准研究院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第五条 指导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研究人员队伍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第六条 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第七条 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第八条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第九条 负责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含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成果创新性、实践性、真实性;成果对研究领域的影响力等。第十条 审议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的产生1、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由省内外文旅领域的著名学者担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旅游职业学院校长聘任
3、。旅游职业学院学者不超过学术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其缺额可根据相关规定及研究院建设需要进行补聘。委员换届和增补均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讨论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旅游职业学院校长聘任。3、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研究院院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开发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开发处预算安排。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的任职条件1、愿意为江苏省乃至中国文旅学术
4、的繁荣和发展做贡献。2、学术造诣较深,在省内外文旅学术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并具有高水平的指导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能力。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治学严谨、作风端正、公道正派。5、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工作。第四章 工作运行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第十五条 根据研究院建设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相关事宜。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对每年度研究院项目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并批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公布实施。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