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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电子文件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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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电子文件的管理,保障公司重要传真信息及时传递和安全保存,保证电子传真系统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经办负责公司传真管理,所有传真来件及发件(除无法采用电子文件传真外)均通过电子传真系统收发文件管理。 第二条:传真帐户的分配和管理。 总经办为各中心(办)资料管理员分配独立帐号,只有资料管理员才有权限接收和发送传真; 各中心(办)资料管理员变更须立即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总经办,由总经办更改相应权限; 各中心(办)如因工作需要为资料管理员以外的员工设立传真帐户,须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申请,经总经办主任和各中心(办)主管副总同意方可分配。 第三条:收文管理 总经办定期检查所有接收到的电子传真,并转发到各相关中心(办)资料管理员的传真资料夹中,各中心(办)资料管理员查收后转发给中心领导或直接打印,传真必须登记,分类存储。 第四条:发文管理 总经办传真管理员负责传真文件发文,传真必须登记,确定接收传真的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传真发送到相关中心(办)资料管理员的传真资料夹中,重要传真须在发送后立即电话通知中心(办)资料管理员接收。 各中心(办)对外发送传真前必须由中心(办)领导审核,不能将未经审核的内容通过传真系统发送出去。 第五条:所有的收发电子传真文件均须在OA系统中备份保存,公司传真管理员定期查看各中心(办)收发的传真信息,总经办负责监督公司电子传真系统的运行以及各中心(办)传真收发工作。 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 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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