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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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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作指令管理作业指引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一、 作业指引目的 明确工程部对工程承包商的工作指令的审批、发放流程和成本预结算流程。 二、 适用范围 1 适用于项目管理中的工作指令的全过程管理。 三、 定义 2 3 3.1 工作指令单: 工程部安排工程承包商完成除设计变更指令外的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作指令的内容完成后,须办理《现场签证单》;工作指令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3.2 现场签证单:工程承包商接到工作指令,完成指令内容的施工后,向甲方上报的用于确认工程量及报价的文件。 3.3 如果工程部下发的工程指示中含有变更合同经济条款的内容,应补发相应工作指令予以确认,以方便工程承包商结算。 四、 职责 4 4.1 工程部 4.1.1 签发工作指令; 4.1.2 参与现场签证确认。 4.2 核算部 4.2.1 参与工作指令申请审核; 4.2.2 参与现场签证确认; 4.3 相关部门 4.3.1 根据需要参与工作指令申请审核。 五、 关键活动描述 1 2 3 4 5 5.1 工作指令申请及审批 5.1.1 工作指令申请可由工程部、销售策划部、承建商、供应商等提出,工程部统一发起《工作指令申请单》审核审批流程,按《责权手册》报审。 5.1.2 所有工作指令均应先由核算部估算价格、提出成本建议及审批要求后按报审。核算部有权退回工程量描述不清、不易计算费用的工作指令,要求经办人重新编写或附图。 5.1.3 所有工作指令申请均需由经办人注明是否涉及销售承诺,如涉及,则需要经过销售策划部审核。 5.1.4 如遇紧急的工作指令申请,工程部经办人员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确认后发出《工作指令单》先行实施,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工作指令申请单》,并作相应的审核审批。 5.2 工作指令交底 5.2.1 《工作指令申请单》完成内部审批后,由工程部发出《工作指令单》通知施工单位执行,《工作指令单》需由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抄送核算部、成本监控中心等相关部门。 5.2.2 施工单位按工作指令的内容组织实施,工程部负责监督。 5.2.3 核算部应制定相应《现场签证单》填写样本,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返工量和隐蔽工程量的、材料供应商、其他等),提供给招标中心/招标专职机构、供应部及工程部,作为合同附件及工程部公示用。 5.2.4 项目经理应将工作指令的有关填写要求、上报时间、结算方式对工程承包商进行交底,说明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同时提供现场签证单填写样本。 5.3 现场签证审核 5.3.1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作指令后报工程部以及核算部进行验收,对不按工作指令进行施工、验收不合格,工程部负责监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3.2 工程部对施工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填写《现场签证单》,按照《责权手册》审核审批,不允许出现金额大于5万的现场签证,如金额超过5万,须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5.3.3 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作量确认,并附上照片;非隐蔽工程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签证确认,超过期限工程部和核算部不再签证,或按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公司利益方式签证。 5.3.4 工程部对《现场签证单》进行核对时,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未完成的事实、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和台班、工日、件数、车数、材料材质和规格等。对于隐蔽现场签证的现场验证,还应附上前后实施对比图片资料。 5.3.5 核算部对现场签证实施前后的部位、状态、工程量等通过各种形式及时验证。 5.4 填报要求 5.4.1 《工作指令单》及《现场签证单》对工程量的描述应具有可复核性,尽量附图表示,禁止仅填写工程量数据。对无法附图的,可以采用文字描述。 5.4.2 工作指令由工程部项目现场工程师经办,经办人应注明本指令是否涉及销售承诺、是否有残值回收,核算部应注明成本变化情况。 5.4.3 工作指令所含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时间不同时,工程承包商可分开填写《现场签证单》。工程内容完工时间以施工日志为准。若一份工作指令单的内容涉及不止一栋时(同一工程承包商),应尽量待所有栋施工完毕后一次性合并办理,避免每栋单独办理确认单。 5.5 工作指令与补充协议 5.5.1 在合同施工范围内且不宜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可以直接下发工作指令,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5.2 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如果工作指令申请预估费用超过5万元,可以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应执行《工程招标管理流程》应进行招投标,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果不宜委托其他工程承包商进行施工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5.6 工作指令的现场管理 5.6.1 工程部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工程承包商签收后及时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部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工程承包商对工程部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工程部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工程承包商应于工程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5.6.2 工程承包商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12小时内向工程部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部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2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将修改指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商。 六、 支持性文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4. 5. 6. 6.1 流程及作业指引 6.1.1 设计变更管理作业指引 6.1.2 工程结算及复核管理作业指引 6 6.1 6.2 表单及模板(参考) 6.2.1 工作指令申请单 6.2.2 工作指令单 6.2.3 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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