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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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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交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国交建经营管理需求,针对中国境内财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中国交建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包括施工人员意外)保险、员工福利保险及其它保险等。第四

2、条 为获取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中国交建实行境内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以降低保险费用支出。第五条 中国交建按照统一规定、透明公开、循序渐进、差异化管理的原则,统一进行保险采购招标,由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作为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单位和操作平台,统一代理中国交建的保险业务,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是中国交建负责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通过招标确定与中国交建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三)通过招标确定与中国交建合作的保险公司;

3、(四)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有关重大、特殊事项的审批工作;(五)管理与监督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情况;(六)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定期对财务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第七条 财务是中国交建实施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单位和操作平台,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二)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四)根据各单位投保需求,结合各单位的经营风险情况,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建议、设计保险方案;(五)组织各

4、单位实施保险采购;(六)督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理赔申请,协助各单位办理保险理赔;(七)组织保险业务培训及日常咨询服务;(八)负责对各单位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中国交建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九)定期提交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报告。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确定本单位各项商业保险的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制度;(二)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年度投保计划,明确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向财务提交投保需求; (三)如实全面地进行投保统计,并按规定整体、足额

5、投保,确保投保范围、对象全面覆盖;(四)配合财务在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商业保险采购工作;(五)配合财务、保险经纪公司做好保险投保后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六)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中国交建对财务的保险代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中国交建建立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服务考评机制。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定期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一条 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会同财务对各单位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除此之外,财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国交建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一)与中国交建选定范围以外的保险公司从事投保活动;(二)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三)未通过财务境内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内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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