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保障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x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是指x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贷款服务合同)约定,对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的行为,包括贷款管理、回收款转付及信息报告等服务。
第三条 x银行根据与受托机构签订的贷款服务合同提供贷款管理服务,除承担贷款服务合同项下应履行的职责以外,不得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x银行对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一般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准提供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比照自营贷款相关规定。
第五条 纳入项目资产池的贷款应单独设账管理,避免同本行其他贷款混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门主要负责协调x银行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外部机构关系,协调x银行内部参与贷款服务的各级行、各部门工作关系,汇总贷款服务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等。
第七条 客户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进行资金账户监管、担保人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贷款风险分类、贷后管理报告、贷款到期处理、档案管理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贷款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参与贷后管理,对证券化贷款进行风险监控等。
第九条 特殊资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贷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制定收入分配规则以及对相关分行监测考核等。
第十一条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负责贷款服务合同文本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及提供其他有关法律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软件开发部门主要负责开发、维护资产证券化业务系统,为贷款服务提供系统支持。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室职责为贷款服务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 贷款服务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x银行是否提供贷款服务纳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方案之中,由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商有关部门后,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贷款服务合同是x银行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对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进行贷款服务管理的协议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贷款管理内容;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服务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服务合同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机构拟定,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会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其他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同意后签订。当项目资产池中包括不良贷款时,特殊资产经营部需参与审核贷款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服务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由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会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与受托机构协商拟定变更条款,并由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同意后实施合同变更。
第四章 贷款服务的期限和收费
第十八条 x银行在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贷款服务。
第十九条 x银行根据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以及管理成本等因素向受托机构收取贷款服务费用,费率以及费用收取方式由x银行与受托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总行收到贷款服务费后,按照总行制定的收入分配规则分配至x银行参与提供贷款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五章 贷款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x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照与受托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管理项目资产池中的贷款,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定期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或转入受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
(二)实施资金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与分析、风险预警与处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到期处理等贷后管理工作。
(三)保管贷款相关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农行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本息的到期正常回收由经营行比照x银行信贷业务到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行在本息回收后应及时将资金上划到总行指定账户,总行归集回收款后,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并通知受托机构;或者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将回收款划至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客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还款的,经营行可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直接为客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并逐级报告至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约定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客户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行按x银行相关规定及时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经营行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后的资金划转操作执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与分析、贷款风险分类等贷后管理工作比照x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贷款展期、变更贷款方案以及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与处理等事项,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行在贷后管理中认为需要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时,经营行需制定处理方案(包括处理方式、预计回收金额、预计处置费用等),并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八条 贷款档案管理比照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证券化贷款的信贷档案与x银行其他贷款的档案资料分开保管、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和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总行相关部门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直接提取贷款服务相关信息,也可通过要求相关经营行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的形式收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受托机构委任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六章 转委托、赎回不合格资产和清仓回购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x银行可以转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代理人协助提供贷款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并履行相应义务。如需转委托,由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起草签报,会签相关部门,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因不符合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的入池资产标准等情况赎回的贷款及清仓回购的贷款自赎回或回购完成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原贷款管理行的贷款,并按照自营贷款进行管理。
第七章 贷款服务的辞任、解任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服务期限届满前,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和贷款服务合同的前提下,x银行如需辞任贷款服务机构职责,由总行公司业务(投资银行)部报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同意后,提前向受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对于x银行提出辞任,或发生受托机构认为需更换贷款服务机构的事件,受托机构提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书面通知x银行解任。x银行在收到受托机构的解任通知后,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人交付相关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x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自被解任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期限届满前,若发生信托被依法撤销、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信托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提前终止,x银行按照贷款服务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期限届满,x银行在贷款服务合同到期日之后,按照贷款服务合同的约定,将回收款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或受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将相关资料转交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并办理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x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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