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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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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信用 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监控公司客户的信用风险,规范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估指标及标准,采取财务指标定量分析与非财务指标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围绕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企业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我行管理与监控客户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为*场营销推广、客户准入、产品定价、客户差别化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第四条 客户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评估、统一标准、分级审定、动态调整的原则。全面评估是指授信经办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采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分级审定是依据有关等级审定权限,由各级有权审定人负责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动态调整是指在信用评级的有效期内,及时、动态地掌握客户经营和财务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形,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应及时进行重检。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客户包括企业类、法人类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公司客户。包括我行有确定意愿或已经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公司客户,以及向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客户(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第七条  对新注册设立公司客户且存续期间不满两个会计年度(不含)的客户可不评级,其评级结果由二级支行依据有关生产经营情形直接认定,信用等级只能是A级以下(含),但需报相应权限部门进行审定。 第八条  以下客户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类客户; (二)事业法人、国家机关等客户; (三)有集体经济背景的村社经济主体; (四)为项目建设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 (五)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且申请授信额度为500万元以下(不含)的客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资料文件执行]; (六)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的客户; (七)其他经总行公司金融部书面同意可不评级的客户。 第九条  凡属于我行授信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 第十条  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各支行严格依照《*农村商业银行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和参数标准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分为一般企业法人指标体系和房地产企业法人指标体系。各指标体系均由财务定量指标和非财务定性指标构成,财务定量指标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指标,非财务定性指标包括领导人管理业绩、行业地位、*场竞争力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指标。 第十二条  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采用功效计分法,指标的满意值为满分值,不允许值为零分值。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的参数标准来自国家关于部门和专业研究机构,总行将依据有关需要定时对指标的数量、权重以及参数标准作增减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设置及核心定义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如有加分项目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附件中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设置了AAA、AA、A、BBB、BB、B、CC、C等八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的分值范围、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如下: 客户信用评级总分 信用等级 特征描述 核心定义 [90,100] AAA 特优 客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整体业务稳固发展,在国内*内同行业中具备很强的竞争优势。管理层专业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很高。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严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现金流量非常充足,具备很强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很好,授信风险很小。 [80,90) AA 优秀 客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整体业务发展良好,在国内*内同行业中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管理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素质较高。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授信风险较小。 [70,80) A 良好 客户在国内*内同行业中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管理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素质良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基本健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现金流量比较充足,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稳定,有潜在的经营或财务风险。 [60,70) BBB 较好 客户在国内*内同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基本稳定。管理层素质较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基本健全,但有个别方面不够规范。银行信用记录较好。流动性基本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基本稳定,有一定的经营或财务风险。 [50,60) BB 尚可 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各类信用记录尚可。流动性偏紧,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尚可,发展前景一般,有较明显的经营或财务风险。 [40,50) B 一般 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缺陷,各类信用一般。对银行信贷依赖性较强,现金流不足,偿债能力有限,发展前景不稳定,有明显的经营或财务风险。 [30,40) CC 较差 管理层管理水平有限。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缺陷,各类信用较差。对银行信贷依赖性强,现金流不足,偿债能力不足,发展前景不乐观,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较大。 30分以下 C 差 管理层管理较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各类信用差。对银行信贷依赖性极强,已未能保证偿还现有债务,发展前景黯淡,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大。 第十六条  特别规定 (一)评级时有次级类授信余额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在评级时有可疑类或损失类授信余额的客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二)公司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监控人有逃废债情形,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宣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三)公司客户或出资人面临财务风险、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重大诉讼纠纷之一者直接认定为CC级以下(含)。 (四)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直接认定为CC级以下(含)。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部门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及总行评定小组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拟定、修改和说明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和关于规定; (三)负责组织对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测算、修订; (四)负责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负责评级结果的详细运用; (二)协助公司金融部做好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对全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 负责客户关系识别系统信用评级模块的开发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一级支行公司金融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及总行公司金融部和总行评定小组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一级支行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制度规定; (四)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二级支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支行职责: (一)确定信用评级工作的主办调查人员和协办调查人员,主办调查人员由经办客户经理担任,协办调查人员由二级支行任意信贷从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组织、推进和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并向评级管理部门提交信用评级材料; (四)负责组织客户信用等级的重检; (五)负责对外出具客户信用等级证明; (六)负责受理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对外信息披露的申请。 第五章  评级审定权限及评定流程 第二十三条  评级认定权限 (一)信用等级拟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由总行评定小组进行审定。总行评定小组由分管副行长任组长,成员为总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人; (二)信用等级拟评定为A级的,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进行审定; (三)信用等级拟评定为BBB级(含)的,由一级支行评定小组进行审定。评定小组由公司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公司金融部主审查人员和协助审查人员; (四)信用等级拟评定为BB级以下(含)的,由二级支行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的基本工作流程包括客户申请、资料文件资料收集、等级初评、等级审定、贷后监测五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是指需要评级的公司客户向我行申请,我行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并做好说明工作;我行同意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第二十六条 资料文件资料收集是指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深入客户进行调查,收集评级资料文件资料(评级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并核实评级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等级初评 等级初评是指客户经理收集、整理客户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对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将客户的财务基础数据和非财务因素定性分析信息录入客户识别系统,由系统(程序)自动生成评级结果。如客户经理认为评级结果与客户实际信用风险状况有出入,或掌握有其他影响客户信用风险状况的有效信息的,可填写《信用等级建议说明表》(见附件4),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提出建议,并提交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客户经理在向有权审批机构提请审批时,需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评级资料文件资料,提交评级资料文件资料时可通过纸质、传真号码、扫描后通过OA传送等方式进行报送。 第二十八条  等级审定 客户信用评级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认定权限进行审定,严禁超权限审定。客户经理在进行等级初评后,需将初评结果通过客户识别系统提交有关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定,各有权审批机构须在客户识别系统内作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结论。 待审定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客户识别系统生成的《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附件5)打印装档。 第二十九条 贷后监测 与客户发生授信业务后,经办支行要密切关注客户情形,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办支行须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重检,提交《信用评级重检事项情形表》(见附件6),报有权审定机构审定: (一)依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已对客户发布风险预警;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30%(含)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高级管理层出现重大人事变更; (五)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七)主要股东或主要关联企业发生重大不利事件对客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八)总行发出重检通知等。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不评级的客户,如有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可不评分,由经办调查人员依据有关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事实认定,并对照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填写《信用等级建议说明表》,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直接提出建议,按信用等级评定权限和流程上报审定。 第三十一条 与我行辖内多个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的存量贷款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依照“主办行负责,协办行协助配合”的原则进行。 主办行负责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并由主办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在评级审定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级结果书面通知各协办行公司金融部。协办行要积极向主办行提供客户在本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它关于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信用评级。 (一)整体评级。整体评级的评级对象为可获取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将其作为一个客户整体,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评级结果为该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等级。整体评级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的,采用该行业参数标准值进行评级;该比例低于50%,则采用综合类行业客户参数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独立评级。独立评级的评级对象为集团客户的各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的经办机构分别组织评定。 第三十三条 累计申请授信金额达1500万元(含)以上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时必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累计申请授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原则应使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提供未经审计报表的客户,在原评分基础上扣2分。经审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自最终信用等级审定之日起计算。如有效期内客户信用等级发生重检、调整,则有效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四条  经办支行应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申报,各级审查、审定部门应及时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以保证客户信用评级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对申请授信业务的新公司客户(一年以内未在我行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视为新客户)和新增授信额度的存量公司客户以及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客户(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信用等级评定须在BBB级以上(含)方可受理授信申请;对BB级以下(含)的公司客户只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以及不增加授信余额的存量贷款还旧借新等授信业务;对CC级以下(含)客户一律不予办理业务。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总行评定小组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总行评定小组是总行权限内客户信用评级的议事机构,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作出决策。总行评定小组审定实行会议制,由总行评定小组秘书依据有关支行提交审定情形提请总行评定小组进行审定,并由总行评定小组秘书向支行进行审定结果反馈。 第三十七条  总行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公司金融部。公司金融部设立评定小组秘书1人,承担总行评定小组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联络和审定结果反馈,以及评级信息统计和档案装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审查人员 严格执行总行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对支行提交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评级结果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查,为总行评定小组建员提供详实可靠的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九条 总行评定小组建员 (一)坚持独立、自主、公正、客观、尽职审定,并独立表决,明确表示建议或意见; (二)评定小组组长应为其他成员创造充份发表建议或意见的良好氛围,不得首先发布倾向性建议或意见,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成员发表建议或意见; (三)及时出席总行评定小组会议,除出差或休假外,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席;对前述特殊情形未能参加会议的,须向评定小组组长请假。 第四十条 开会要求 参会评定小组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低于5人,成员因故未能参加的,须事先向评定小组组长请假并获准。 第四十一条  审议程序 (一)公司金融部审查人员介绍审查建议或意见; (二)评定小组各成员对审议的信用评级发表评估建议或意见,并可向审查人员质询,审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掌握情形作解答; (三)评定小组建员进行表决,并在评定小组会议记录和表决单上签字确认; (四)评定小组审定结果。 第四十二条 表决结果评定小组建员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分为: (一)同意。即对评定小组会议表决单内容无任何异议,完全赞同审定结果。 (二)不同意。即对表决单内容不赞同,不同意该审定结果。 第四十三条  表决要求 (一)表决结果为同意的,无需提出有关条件; (二)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须提出不同意原因。 (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取得与会人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票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的日常监控工作由办理信贷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对于信用等级下降的客户,要及时调整信用额度,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致使客户信用评级严重不实,除撤消、降低客户信用等级外,还要给予相应的信用制裁;如发现本行内部人员弄虚作假、或协助企业骗取信用等级,致使客户信用评级严重不实,造成信贷决策失误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此造成损失或较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支行如需对外披露评级结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所有规章制度,监控范围、对象、用途和期限,在确保我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商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客户需要我行提供信用评级的,应正式提交书面申请,且必须属于下列情形,方可依照关于规定对外披露: (一)企业招投标行为; (二)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技术资助、息税优惠、特许经营等非融资目的; (三)其他经总行批准的情形。 为以上用途提供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等级,由各二级支行依据有关客户实际评级结果出具《信用等级证明》(见附件7)。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各支行原来自行拟定的所有公司客户有关评级管理办法及评级表停止使用(总行制订下发的其他关于公司客户的评级管理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信贷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之日为试运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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