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权限卡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处理权限管理,防范操作风险,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人员使用权限卡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员工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限是指业务人员在使用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所必须持有的、表明、控制其业务处理范围、控制其业务处理权限的磁卡。权限卡是实现业务处理“事权划分,事中控制”要求的具体手段。
第三条 权限卡的管理主要包括操作员权限卡的申请、新增、领用、保管与使用、信息登记、调整以及作废卡的收回与销毁、检查监督等重要工作。
第四条 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综合柜员只能拥有一张权限卡,且权限卡必须与密码配套使用。
第二章 权限卡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权限卡的管理部门为总行运营管理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管业务行长应配合总行运营管理部做好权限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权限卡的管理应遵循既集中统一,又方便营业网点对外办理业务的原则。
第七条 总行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根据全行运营需求,负责定制空白权限卡;负责领取、保管已打制的权限卡;同时负责权限卡的发放、启用、停用及对权限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负责在综合前置管理系统内为操作员设定操作员号、柜员调整、权限卡冻结、级别变更等。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新增及变动的人力资源审查手续。
(三)审计部对全行权限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各营业网点为权限卡申请部门,负责对本网点申请人的信息、岗位、级别、权限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填写的《综合业务系统权限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信息真实。
第三章 权限卡的权限设置
第八条 权限卡根据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岗位设置划分三级。
(一)管理级 A级柜员
中心支行、综合支行由支行主管业务的行长担任,未设副行长的综合支行由支行行长或会计经理担任;二级支行由支行行长或会计经理担任;使用综合业务系统的机关各部门由部门总经理担任。
(二)管理级 B级柜员
支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依次由会计经理、会计经理后备人员或支行的业务骨干担任。
(三)操作级 C级柜员
支行一般临柜人员。
(四)各分行及控股子公司岗位设置参照以上规定。
第九条 为加强我行前台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权限卡业务处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A级员工操作的业务:权限卡建卡、权限卡销卡、柜员密码重置。
由A级员工授权的业务:存款科目调整、贷款科目调整、贷款划转。
(二)由B级以上员工操作的业务:冻结(理财业务除外)、解冻、扣划、存放同业现金业务、调整贷款科目、抵债资产处理等等。
由B级以上员工授权的业务:解挂、撤挂、现金调配、上缴现金、凭证作废、冲账业务、串户冲补账、通用记账、预开户、内部账户开户、激活睡眠户、账户关键信息维护、客户关键信息维护等。
(三)其它需操作级员工换人复核的业务,如现金出库、出金入库、挂失等。
(四)存取业务权限:符合有关规定的单笔存取款业务,5万元以下,B级、C级可自行办理,不需复核;5万元(含5万)以上20万元以下,操作级员工换人复核办理;20万元(含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由B级以上员工授权办理;超过50万元(含50万),由A级管理级员工授权办理。
(五)换人复核时,必须先核对办理业务内容及业务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复核员亲自持卡授权,严禁由操作柜员代为刷卡授权。
(六)其它业务的复核或授权按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设定的权限执行。
第四章 权限卡的授权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营业网点设置一张A级卡、2张B级卡,如因业务特殊需要需增加一名B级柜员,需向运营管理部提交申请,经核实确属必要的,可以增加,但每个支行不得超过3张。管理级操作员实行轮班制。支行必须保证营业时间有一名管理级操作员在岗。
第十一条 A级管理操作员如休假、培训等特殊情况必须将权限卡转授权时,应转授予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的B级操作员,不能越级转授权。转授权时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代理授权登记971”操作,并严格交接手续。若转授权时限超过三天(含三天)以上,应至少在转授权前一日以书面形式上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B级操作员权限卡不允许进行转授权。
第十二条 A级管理员对代理授权员在代其行使授权业务时未审核出的风险,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经理对本支行权限卡的使用、保管情况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留存检查记录。检查范围包括本支行业务人员权限卡是否为未启用状态,管理级操作员是否超额设置;已离职或已退休人员权限卡是否转为冻结状态,如有以上情况应及时与运营管理部联系。
第十四条 运营管管理部权限卡管理员通过我行综合前置管理系统对全行权限卡的设置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范围包括各支行业务人员权限卡是否为未启用状态、管理级操作员是否超额设置,确保权限卡实物与记录相符,并留存检查结果。
第五章 权限卡申请
第十五条 区域各支行根据本单位综合业务柜员配置具体情况,统一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申请表》。操作员权限卡申请类型包括权限卡的新增、调动、冻结、级别变更、姓名修改、补卡、卡注销等,支行会计经理负责向运营管理部提交《申请表》;支行行长负责对本支行临柜人员申办综合业务系统权限卡资格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本支行行政公章。
在综合业务系统内新增、调动操作员时,支行领导签字审批,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交运营管理部,《申请表》一式三份,由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支行各留存一份。
在综合业务系统内操作员冻结、级别变更、姓名修改、补卡、卡注销时,由支行领导签字审批后交运营管理部,《申请表》一式二份,由运营管理部、支行各留存一份。
各单位《申请表》要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 各分行营业机构有操作员权限卡需求时,应由支行会计经理向分行人事部门提交《申请表》,分行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由分行人事部门统一报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权限卡申请手续比照总行,并将设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申请表审核无误后,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操作员权限卡的制作或柜员信息的变更。
第六章 权限卡的领用与启用
第十九条 权限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制作,由会计经理负责向总行办理申领手续,下发至使用人。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部制作后,应建立权限卡使用登记簿,按网点详细登记权限卡的保管启用情况。权限卡初始状态为未启用。
第二十一条 权限卡从总行领回后,支行A级管理员应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为使用人做建卡操作,权限卡为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操作员权限卡启用后,须以刷卡并输入初始密码方式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并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修改操作员密码。
第七章 权限卡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空白权限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使用的权限卡由持卡人自行随身携带或入柜(屉)保管,自负其责,严禁随意摆放或转交他人使用;严禁用废卡或其它磁卡来代替权限卡;严禁一人持多张权限卡。
第二十五条 操作员权限卡的密码应不定期更换,超过1个月系统自动锁定,密码重置需由本单位A级管理员操作。密码不应以本人及近亲属生日或其他较易破译的数字设置,严禁柜员泄露权限卡密码或与他人交换使用操作员卡,严禁操作员将本人的操作员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的A级柜员负责本机构操作员权限卡的建卡(交易码911)、密码重置(交易码913)及销卡(交易码917)。
第八章 权限卡信息登记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暂时离岗30天(含)以上的,各营业网点会计经理要于柜员离岗当日填写《申请表》并上报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管理人员将权限卡改为冻结状态,被冻结的权限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持卡人返回工作岗位后,会计经理填写《申请表》交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管理人员将权限卡改为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柜员调动工作时,如仍从事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工作,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将其操作员卡调整到新的工作网点;如不再从事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操作,由原单位填写《申请表》将该柜员的操作员权限卡上缴总行运营管理部做冻结状态,不能将姓名改成其他柜员,由其他柜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因调出、劳动合同到期、退休及其他原因不在我行继续工作的业务人员,所在支行应在第一时间内电话告知总行运营管理部管理人员,由运营管理部对该综合柜员操作号做即时冻结。随后,由原单位负责收回该综合柜员权限卡,填制《申请表》一并递交运营管理部。
第九章 作废卡的收回与销毁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因保管、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权限卡应及时上缴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保管,交回的权限卡作为作废的权限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丢失的权限卡,持卡人应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并出具《申请表》,由支行行长签字并加盖支行公章后送运营管理部,重新为持卡人办理新卡。丢失后又找回的权限卡视同作废卡按照第三十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的权限卡由运营管理部统一进行销毁,一年销毁一次,销毁时应报分管运营管理部的行长批准。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权限卡申请表
申请支行名称:
申请事项:
□新增 □调动 □冻结 □级别变更
□姓名修改 □补卡 □卡注销 □其他事项:
申请原因:
原情况:
拟变更:
申请单位负责人
意见及签名:
申请单位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部意见:
年 月 日
处理人
收到日期
处理日期
1、申请事项栏中对申办事项划“√”,有其他申请事项的用手工填写。
2、申请事项为新增、调动时,应有人力资源部意见。
3、补卡后处理人注明新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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