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奥通数码科技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 李继翠 一人出资设置 西安奥通数码科技 (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和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西安奥通数码科技 。第四条 企业住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号C区1号瞪羚谷B栋四层402室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通常经营项目:自动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软件工程;自动化仪表经销和技术服务;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经销和技术服务;电子产品开发和经销;和上述业务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2、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要求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第六条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企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第八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该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私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第九条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李继翠 身份证号码 6101064 第十条 股
3、东出资数额:股东 李继翠 :认缴出资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应该根据章程要求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审查同
4、意实施董事汇报;(四)审查同意监事汇报;(五)审查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十一)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股东决定;(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企业年度财
5、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或解散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
6、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
7、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该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发企业类型变更,根据拟变更企业类型设置条件,在要求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第二十五
8、条 企业营业期限 长久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企业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清算组组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报经股东确定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订,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