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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新版章程设执行董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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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措施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 (以下简称企业)。第五条 企业住所: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项目,应该向相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该按要求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给予公告。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 企业

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议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二)按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三)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分享剩下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推行

3、下列义务:(一)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手续;(三)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不然,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六)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企业业务发展。第八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企业

4、管理者,决定相关企业管理者酬劳事项;(三)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四)同意监事工作汇报;(五)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编制年底财务汇报,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第十七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

6、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企业设企业秘书,由 股东 聘用。企业秘书应该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措施(试行)要求任职条件。第二十条 企业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

7、法应该公开企业信息,并推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上提交企业应该公开信息;(二)接收相关部门依法查询;(三)筹备企业董事会议和企业其它事务;(四)管理股东材料和企业文件、档案;(五)其它 。第九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企业经营决议会议;(二) 向股东汇报企业经营情况;(三)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第二十三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8、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

9、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归股东全部。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八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签订。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要求事项,按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 股东署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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