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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
第三条 企业住所: 市 区(县、市) 路 号 室。
第四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五条 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不过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企业果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含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订,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为: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施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企业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则表述以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法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则表述以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法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企业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置备于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企业章程要求,但最长不得超出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派连任。实施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更换或实施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更换后新实施董事就任前,原实施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实施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依法行使《企业法》第五十条要求职权。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能够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企业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员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要求其它产生方法)。
(如监事由职员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表述以下: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职员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派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更换,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更换后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六章 企业对外投资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能够对外投资。企业股东能够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按《企业法》要求由股东会重新制订企业章程。(适使用方法人独资)
(如是自然人独资,第二十一条则表述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股东承诺只投资设置本,且本企业不再投资设置新一人。企业股东能够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按《企业法》要求由股东会重新制订企业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由企业章程明确)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企业股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依法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股东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企业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企业留存 份。
股东
股东盖章(单位)或签字(自然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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