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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25795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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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措施   第1条 为了加强,建立健康有序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院财务收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及部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2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院内各单位及院所属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等。   第3条 本措施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或学院委托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真实性、正当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4条 财务收支审计目标,是促进学院落实实施国家财经法规,深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升其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各项教育事业顺利发展。   第5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 是否按要求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配置了合格财务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施了统一管理。   3. 财务管理单位内部是否分设不相容岗位,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和制约。   4. 会计核实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相关要求。   5. 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是否有效。   第6条 财务收入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各项收入包含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创收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实,是否真实和立即足额到位,有没有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正当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正当,有没有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升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3. 是否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院要求将应上缴资金立即足额上缴。   第7条 财务支出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各项支出包含财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础建设支出和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预算或计划实施,有没有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2.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实施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要求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有没有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要求发放钱物和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3. 各项支出所取得使用效益怎样,有没有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8条 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 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要求,有没有多提或少提职员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9条 专题资金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修建基金、设备购置基金、职员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提取和学院各单位自行提取或设置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相关要求,是否立即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2. 各类专题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根据要求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怎样。   3. 各类专题资金是否根据要求设置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实,核实是否合规。   第10条 资产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现金和多种存款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是否有效;开户是否正当,有没有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要求内容进行核实,有没有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它账户核实情况;资金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没有违纪违规和存在资金风险问题。   2. 对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立即清理结算,有没有长久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立即汇报或按要求程序同意后核销。   3. 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立即调整。   4.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购置有没有计划和审批手续,应该实施招投标购置是否实施,有没有违反要求购置或超计划自行购置问题,购置中是否有回扣,回扣款是否立即足额入账;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根据要求程序办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和立案,有没有公物私用、坏损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实是否合规,是否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 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要求进行资产评定,收入处理是否正当、合规。   6. 对外投资是否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同意,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要求进行资产评定,收益处理是否正当、合规,有没有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11条 负债审计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 对各项负债包含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根据不一样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正当、合规。   2. 对各项负债是否立即清理,是否根据要求办理结算,是否按要求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   第12条 审计处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时应关键审计是否做到了按要求期限和要求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13条 各项资金支出应根据以下要求办理,并根据要求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向相关部门报批。   1. 购置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购置10 000元以上,应先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购置计划,属于固定资产还应向设备管理部门报批,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购置,符合采购招投标条件应该进行招投标;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严禁由一个部门人员进行购置,避免购置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   2. 基建、修缮、装饰、网络、绿化等工程资金,一次性20 000元以上,零星工程累计10 000元以上,由工程主管部门向财务、审计部门报送计划,工程完工后由审计处负责决算审计,结算时应由审计处审签。   3. 发放课时补助、岗位津贴、学生奖、助学金等,一次性发放10 000元以上,应由审计处审签。   4. 经过政府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资金结算应由审计处审签。   第14条 审计处于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和审计内容相关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给主动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全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负责。   第15条 审计处于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应该根据《审计法》、《会计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我院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并按审计处设置财务收支审计步骤进行审计。   第16条 审计处通常在每学期末或年末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通常采取就地审计方法。依据需要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17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审计处必需进行复核确定并出具复核确定意见书。   第18条 对违反本措施第5、6、7、8、9、10、11、12、13条要求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提议,报请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19条 本措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20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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