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忠实推行职责,实施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汇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依据业主意见、提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五、依据业主意见、提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依据业主意见、提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依据业主意见、提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缴存专题维修资金业主,限期交纳专题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服务协议,并每十二个月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推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考评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相关档案资料、会议统计、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立即了解业主、使用人意见和提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和业主之间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调处业主和业主之间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收业主、使用人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时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汇报;
十七、主动参与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物业管理培训,接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和房屋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推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处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其它工作。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推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
二、帮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依据业主委员会主任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其它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推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等相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相关事项决议;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处理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日常问题;
七、亲密联络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经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应业主意见和提议;
八、负担业主委员会部署专题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其它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 月最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每个月1号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需或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应该立即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含有相同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含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需共同遵守;持不一样意见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落实实施,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她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该根据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意见和提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统计,并由主持人和统计人签字;包含关键事项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包含形成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经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该将业主委员会决定(包含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收业主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其它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小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一、业主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定时会议,召开时间12月20日。
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时会议召开60日前,应该就相关物业管理工作咨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意见、提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业主大会定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该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关键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业主大会定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五、业主大会定时会议表决议题应和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立即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出委员总数50%,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提议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委员缺额人数超出委员总数40%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海虹锦全部第一届业委会组织制度
一、、海虹锦全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组员共 人,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二)业主委员会不推行职责和义务;(三)因决议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
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措施
一、印章由 保管;
二、业委会任期内使用;
三、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委会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和物业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使用专题维修资金等;
四、按要求时间向保管人退还印章;
五、未按要求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由使用人负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