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章程
(设实施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措施》等要求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
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申报经营场所
第二条 企业名称: 。
第三条 住所: 。
第四条 申报经营场所:无。
第三章 企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
第六条 经营范围:
通常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认缴
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第七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股东对出资非货币财产须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定作价有要求,从其要求。
股东作为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要求价额,应该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 审议同意董事汇报;
4.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10.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条 股东作出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实施董事任期3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决定;
3. 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非职员代表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验企业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本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 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 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企业资金;
2. 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3. 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未经股东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4. 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6. 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7. 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8. 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
2. 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但其丧失实施董事资格;
3. 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4.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5. 其它造成法定代表人无法推行职责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签字人;
2.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全方面负责。
第七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该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企业依法律要求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
企业除法定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八章 企业解散、清算
第十九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1.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解散事由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 长久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和企业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对应修改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若股东为自然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置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签订。
股东签署: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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