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提 示
(提交时删除本方框启示内容)
1、本范本只适适用于设实施董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
2、范本中有下划线,应该进行填写;
3、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依据实际出资填写;
4、经营范围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订,但企业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对应修改。
广东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确保在申请设置本企业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并承诺在本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企业名称:广东 (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企业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议和选择企业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相关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权;
(三)对企业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成后,分享剩下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 下手续;
(三)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不然,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第八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相关企业管理者酬劳事项;
(三)同意实施董事工作汇报;
(四)同意监事工作汇报;
(五)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底财务汇报,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企业经营决议会议;
(二) 向股东汇报企业经营情况;
(三)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三条 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归股东全部。
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签订,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要求事项,按《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
股东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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