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勤莲网络科技
章 程
为了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河北勤莲网络科技。
第二条 企业住所在: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集西村。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委托生产电子产品、摄影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设备安装、维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验光、配镜;仓储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组装计算机;手机及移动通许设备技术开发、销售和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设备、电子产品、车辆租赁;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具、摄影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具、纺织品、服装、日用具、家俱、金银珠宝首饰、避孕器材(避孕药除外)、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表仪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不在分装包装种子、化肥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包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题要求管理商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零售(网上商店)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保健食品;销售兽药。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企业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第五条 企业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持股百分比
朱世江 300万元 货币 .5.31 100%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企业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用或解聘实施董事、监事及其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第七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实施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需时,可自行担任企业实施董事。
第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会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拟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员;
(7)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用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稽查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股东要求)。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2)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3) 股东决定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经过,并由股东署名或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署名、盖章: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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