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勤莲网络科技章 程为了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河北勤莲网络科技。第二条 企业住所在: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集西村。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委托生产电子产品、摄影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设备安装、维修(需行政许可项目除外);验光、配镜;仓储服务;提供劳务服务(不含中介);组装计算机;手机及移动通许设备技术开发、销售和生产(限分
2、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设备、电子产品、车辆租赁;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具、摄影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具、纺织品、服装、日用具、家俱、金银珠宝首饰、避孕器材(避孕药除外)、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表仪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不在分装包装种子、化肥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零售、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包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题要求管理商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零售(网上商店)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
3、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保健食品;销售兽药。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高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企业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法第五条 企业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持股百分比 朱世江 300万元 货币 .5.31 100%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企业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聘用
4、或解聘实施董事、监事及其酬劳事项;(3)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第七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壹名,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实施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需时,可自行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第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先例下列职权:(1) 向股东汇报工作;(2) 实施股东会决议;(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7) 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9)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第九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也可自行担任。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6、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5) 拟订企业具体规章;(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员;(7)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管理人员;第十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用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稽查企业财务。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
7、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股东要求)。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十三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长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2)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3) 股东决定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六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经过,并由股东署名或盖章生效。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股东署名、盖章: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