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x一人出资设置xxxxx,特于xxx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xxxxx(以下简称“企业”)第二条 企业住所:xxxxxxxx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通常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有专题审批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题审批待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文件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相关部门同意文件和颁发行政许可为准):xxxxxxxx.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
2、本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企业(删除)降低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下:xxx(身份证号:xxxxxxx)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以下:xxx,出资总额:xx万元,出资方法: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xxx,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股东出资额为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其中货币出资额xxx万元。第七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
3、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成立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已经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第八条 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
4、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第十条 企业不设置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在改选出实施董事就任前,原实施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实施董事职务。实施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5、(一)实施股东决定(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二)组织实
6、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置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任,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
7、)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五条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享受以下权利:(1)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2)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股份;(3)取得红利。不过,股东决定不取红利除
8、外。(4)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股东负担以下义务:(1)遵守企业章程;(2)按期缴纳出资;(3)依其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4)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实施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9、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要求任命、委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任命、委派或聘用无效。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二)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三)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企业资金; 2.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10、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3.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未经股东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4.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6.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7.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8.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四)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1、员列席会议,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收股东质询。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如实向监事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实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要求情形,企业股东能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损害股东利益,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一)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二)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删除)股东或实施董事违反前款要求,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需将违反要求分配利润退还企业。(四)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
13、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五)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由股东决定。企业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该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陈说意见。(六)企业应该向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七)企业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八)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一)企业营业期限为十
14、年,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三)企业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5、五)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定。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
16、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十)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十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必需经股东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股东签字或盖章:XXXXX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