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章程(一人)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名称及证照号码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A章程(一人)
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股东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A(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及证照号码
第五条 股东名称及证照号码:
名称
注册号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股东
出资
方法
出资额
(万元)
出资百分比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企业类型为一人(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同意监事汇报;
(5)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1)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实施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2) 实施股东决议;
(3)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法案;
(5)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 提名企业经理人选;
(10)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 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九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
(7) 决定聘用或解聘应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8) 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为三年,由股东委派和免职,任期届满,经委派可连任。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和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企业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第十五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职员依据《中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1)、(2)、(4)、(5)项要求而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章,自企业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A章程(一人)》之签章页)
股东签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