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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XX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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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XX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粒金借记卡业务(以下称借记卡)管理,促进借记卡发展,防范借记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XX农村商业银行粒金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代收代付、购物消费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制定和实施市场营销方案; 2.负责制定借记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借记卡的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3.负责借记卡产品的创新、设计; 4.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5.负责借记卡的制卡工作。 (二)总行科技部(电子银行部)职责 1.负责推进和改善借记卡用卡环境,做好电子渠道建设,构建借记卡的良好用卡环境; 2.负责指导分支机构进行自助服务设备的营销布放和市场拓展。 (三)总行计划财会部门职责 1.负责借记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2.负责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对各分支机构借记卡空白卡和制成卡进行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总行科技部门负责对借记卡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五)各分支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本行银行卡业务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总行下达的发卡、创利计划及市场拓展战略; 2.负责为借记卡持卡人办理柜面业务; 3.负责管理持卡人申请资料等。 第二章 借记卡分类 第四条  借记卡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联名借记卡(简称联名卡)。 第五条  普通借记卡是指本行独立发行的借记卡。 本行发行的借记卡为个人卡。 第六条  联名借记卡是指本行与其他单位合作发行的银行卡。 本行和合作单位为联名卡持卡人在合作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七条  借记卡申领条件: (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预留密码。 各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账户,办理借记卡,该受理分支机构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八条 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到各分支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办理借记卡销户,同时应取消该借记卡所有的关联关系: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并交回借记卡,申请注销借记卡;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申请注销借记卡; (三)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按《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销户。 第十条 挂失与撤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挂失借记卡,但本行受理挂失前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一)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 (二)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 持卡人书面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可到申请挂失网点申请撤销挂失。 第十一条 锁定和解锁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在一日内在自助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或在柜面连续5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本行有权锁定该账户。 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至本行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对借记卡进行止付: (一)持卡人申请挂失止付; (二)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止付; (三)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 (四)借记卡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小额账户管理费扣收不成功,本行停止向持卡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故障与差错处理 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应及时与总行科技部门联系,排除故障。 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自助设备账务差错,应及时与总行职能部门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 借记卡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持借记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在本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等,在ATM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等,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办理。 借记卡的所有交易以借记卡交易密码为准,交易签名仅作为确认交易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交易密码,并对以交易密码确认的所有借记卡交易承担责任,因交易密码被盗等导致借记卡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也可凭密码在ATM办理取款业务但取现限额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无卡现金存款业务,但因此产生差错而造成的借记卡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本行不办理持卡人无卡现金取款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各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转账业务,转账时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卡业务,再办理转入方的卡业务。 持卡人可通过电子渠道(含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借记卡转账业务,但如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各营业网点申请并确认。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消费,具体由特约商户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后当日要求退货的,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上进行。 持卡人可在宾馆类的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如本行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的,在交易日的下个月同日后2日内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行解冻。 第十八条  本行可与借记卡持卡人签订协议,为持卡人管理其关联的定活期存款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九条  本行提供借记卡短消息服务,持卡人申请办理该服务的可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了解借记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条 借记卡存款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按规定涉及税收的由本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本行安装的自助设备(ATM、CDM、CRS等)上取款、转账,暂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年费、换卡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密码挂失手续费、取现、转账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按本行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含空白卡、成品卡)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各分支机构应加强银行卡业务日常管理,严格借记卡的保管、授权、记账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开卡,对不符合实名制规定的开卡申请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借记卡业务受理及日常服务,发现假冒卡、伪卡、或被盗卡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应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申请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擅自外泄或对外提供,严格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因制卡产生的作废卡片须做剪角处理,由制卡部门做好保管、登记,定期根据会计凭证管理要求集中销毁。 各分支机构回收的作废卡、损坏卡应在卡片左上角进行剪角处理,做好保管、登记,定期上交总行根据会计凭证管理要求集中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制定,由总行零售银行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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