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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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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 分级授权审批与热线查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大额资金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根据《xx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分级授权审批与热线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资金交易是指客户使用银行卡/折、存单、支票、业务委托书、本票、汇票等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是指对于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授权审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热线查证制度是指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对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出、款项划转业务,须按客户预留的查证联系人、查证联系电话与客户证实交易真实性,并留有记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xx银行温州分行辖内各分支机构。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现金支取、款项划转业务,均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和热线查证制度。 第二章 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级授权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人民币大额资金业务进行授权审批,不得越级授权审批。 第一节 人民币大额现金支出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大额现金支出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其现金用途和范围,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大额现金支付逐级审批工作。严禁先支取,后集中审批。 第八条 单位大额现金支出 (一)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 (二)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三)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四)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xx银行大额资金交易业务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五)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行长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第九条 个人大额现金支出 (一)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 (二)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三)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四)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现金支出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节 人民币大额款项划转 第十条 单位客户大额款项划转 (一)单位客户(不含同业客户)通过柜面提交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等凭证,要求银行办理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款项划转业务,须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二)单位客户大额款项划转分级审批权限 1.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 3.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4.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2亿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5.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行长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一条 个人客户大额款项划转 (一)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提交个人业务凭证、个人业务委托书等凭证,要求银行办理超过或等于规定限额的款项划转业务(不包括同一客户号下的卡折互转、定活互转等),须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二)个人客户大额款项划转分级审批权限 1.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由临柜授权柜员通过授权方式审批,临柜授权柜员须在授权业务相关凭证上签章。 2.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3.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审批。 4.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使用审批表。审批表须由会计主管、支行行长和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且会计主管与支行行长须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 审批表应作为该笔款项划转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交由事后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章 热线查证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指定本单位两名以上主管作为热线查证联系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之一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为客户本人,个人客户开户时应预留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于及时进行热线查证。 第十三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的指定和变更需填写《xx银行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专夹保管(连同查证联系人身份核查记录)或随同账户资料一起保管。 第十四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变更时,客户应及时告知开户行。 若因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银行,导致账户资金出现风险的,一切责任由客户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 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现金支出业务,以及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之间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银行两名查证人员与客户指定的不同查证联系人分别进行热线查证。 第十六条 单笔或当日累计办理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出业务,以及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笔款项划转业务,须由银行会计主管和查证人员与客户指定的不同查证联系人分别进行热线查证。 第十七条 热线查证需要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办人信息以及支付凭证票面要素等。 第十八条 热线查证工作须在大额资金业务当日且业务办理之前进行。 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热线查证工作采用电话录音方式进行记录,电话录音应定期导出保管,且应保留3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各营业网点在执行热线查证时;应在相关业务凭证空白处(背面)加盖“已热线查证”戳记(模板见附件3),对热线查证事项进行记载。 第二十一条 “已热线查证戳记”记载内容应由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填写查证时间、企业查证联系人及其查证电话,在查证结果栏填写客户答复的结果,并由营业网点查证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或账户主管等)亲自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由营业网点经办会计人员在相关业务凭证空白处加盖“查证联系人亲自办理”戳记(模板见附件4),由单位热线查证联系人签字确认,会计主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同时营业网点查证人员须与客户指定的其他查证联系人进行热线查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亲自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由客户本人与会计主管同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即可办理。 代理人办理个人大额资金业务的,须执行热线查证制度。营业网点查证人员应与被代理人进行热线查证。 第二十四条 热线查证联系人通讯出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故障、手机换号或是关机、通讯网络问题等),导致无法查证的(10分钟内反复拨打无法通讯或是首次拨打无法通讯、隔10分钟后再次拨打仍无法通讯),视为企业同意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会计主管应对查证人员无法热线查证的大额资金业务进行热线核实。对于可以热线查证(电话已通等)的业务,返查证人员进行查证;对于确实无法热线查证的业务,会计主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由会计人员据实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会计人员对有疑问的大额资金业务(新开户单位的现金支出和款项划转、资金变化较大或现金支出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等),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热线查证。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下情形,可视具体情况不需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 (一)同一营业网点内同户名账户之间资金划转业务。 (二)保理、贷款、贴现的出账及客户归还xx银行到期的贷款本息。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扣划和付款、信用证到期付款。 (四)税款的收缴。 (五)客户大额入账业务。 (六)代发工资业务。 (七)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机关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营业网点负有保密义务的,不进行分级授权审批。 (八)其他不需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凡是大额资金业务,均需双人核验预留印鉴。经办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对加盖在大额资金业务相关凭证上的预留印鉴进行核验。 第二十九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指定或变更热线查证联系人或热线查证联系方式的,营业网点应对《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热线查证联系人登记表》上加盖的单位印章进行双人核验并签章确认。 第三十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在核对手续完备后,应及时为客户办理大额资金业务,不能以本细则为由故意拖延积压客户资金的使用,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级授权审批人员或热线查证人员办理大额资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应按以下原则办理相关业务: (一)前台柜员不允许办理自己业务。 (二)严格按照本细则有关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明确责任、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本细则对需要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的运营条线业务进行了规定。对于未达到本细则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条件要求的运营条线业务,或是运营以外条线业务,请严格按照我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大额存单的签发和支取参照以上大额分级授权审批和热线查证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授权审批人员因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岗,须严格按照我行授权、转授权相关制度规定,将分级授权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或转授权,确保业务稳健开展。 第三十五条 对未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和热线查证制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规定,导致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发生; (二)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给我行造成声誉风险; (三)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 (四)违规行为或是违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案件; (五)其他违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温州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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