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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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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 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 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 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釆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 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 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 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 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 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 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 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釆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 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 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 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巳 2 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巳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 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 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 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 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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