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 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 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 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釆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 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 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
2、 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 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 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 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 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
3、规定,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 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三、矿产资源开釆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 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巳2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巳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 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 属性的权利凭证。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 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 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 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