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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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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第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第四条 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

2、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五条 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

3、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代理

4、支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代理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第九条 财政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支付中心)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条 代理支行对财政资金的收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

5、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二章 业务操作与管理第十一条 代理支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非税收入汇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转入其他账户,仅用于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日终余额为零。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6、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汇兑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日终余额为零。代理支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财政部门授权额度内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现金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代理银行收付与清算方式:代理支行将非税收入于收缴收入的当日通过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代理支行根据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先支付给收款人,再由代理支行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十四条 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时,使用“一般缴款书”;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使用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

7、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xx银发2008 40号)规定格式的“XX 财政XX 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明细清单”等凭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的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使用银行的相关结算凭证或银行票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十五条“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由财政部门提供,“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国库部门提供。以上三种凭证统一作为重耍空白凭证管理。其领用、保管、使用、上缴销毁等管理应按照我行重

8、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代理支行在收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后,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对以下要素进行审核:(一)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正确。(二)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络信息核对,若不一致则拒绝支付。(三)对“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则拒绝支付。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相关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应同时审核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和现金支票。办理异地汇款时,应同时审核“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和银行电汇凭证.第十七条 代理支行每日根据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

9、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将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汇总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申请财政资金退款明细清单”,于当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国库部门和代理支行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第十八条 代理支行应及时对本系统已支付的财政资金进行汇总清算,按支付方式汇总填制“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提交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国库支付中心)。第十九条 国库部门每日将财政部门提交的的“XX财政XX汇总清算通知单”与“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进行审核无

10、误后,将资金划往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第二十条 代理支行营业终了,因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的原因致使当日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出现无法清算的资金时,代理支行可先行垫付,垫付资金应在资产类“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国库集中支付垫付款户”用于专门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垫付资金收付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计付利息;或者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内先使用在该代理支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垫付,待次日资金清算到位后及时归还。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行应认真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清算业务。如有差错,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

11、原则,与财政部门配合及时办理更正。第二十二条 代理支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和代理银行现金支票等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行与国库部门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应及时与国库部门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与国库部门配合及时更正。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行出现内部资金汇划错误、同城票据提出错误等差错时,应按照我行前台业务异常行为、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报告制度有关差错处理规定进行更正。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行应按照我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与相关单位之间进行对账,保证各方账簿记录相

12、符。代理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月度对账单。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代理支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管理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准确、及时办理收付清算业务,确保三类零余额账户每日零余额。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行在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中,存在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或因相关财政划款凭证和明细清单等凭证的金额填写有误,导致国库部门未能及时与代理支行进行资金清算,影响我行声誉的,总行将根据情节,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对支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财政及我行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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