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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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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贷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贷审批体制,提高*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审批人是指根据行长授权,独立从事信贷业务审批的专业人员。独立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情况结合专业判断按规则进行独立审批,不受任何其他人干预。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三条 独立审批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二)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

2、会计制度,掌握本行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规定,熟悉各类信贷业务处理流程;能够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三)掌握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熟悉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方法(四)视野宽阔,思维面广,具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会议组织能力和主持能力。 第三章 资格认定第四条 独立审批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经本行行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第五条 对独立审批人实行授权管理,由本行行长对其授权,分级审批。第六条 独立审批人按照程序、政策和制度规定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具体范围和权

3、限由授权书确定。第七条 独立审批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独立决定贷与不贷并就额度、期限、利率、方式、避险措施、限制性条款和管理要求等要素提出具体审批意见。(二)对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有权要求相关分支机构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并补充相关资料;对审批中发现的重大疑虑,有权到有关分支机构核实查证,确需到客户实地查证的,需相关部门或相关分支机构人员陪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贷业务,有权拒绝审批。(三)有权查阅分支机构信贷档案、业务报表、信贷相关会议文件等资料,了解所审批信贷业务执行及贷后管理情况。 (四)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干预。(五)有权向总行反映本行信贷业务审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

4、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按照信贷制度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八条 独立审批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合规尽职,客观公正。(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及本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意见和审议内容。 (三)正确处理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四)在书面授权范围内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承担审批责任;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进行决策。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分支机构的审议意见。(六)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形势及各类与信贷业务相关的经济信息、行

5、业信息、企业经营管理信息,不断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等。 (七)按照信贷制度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第九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独立审批人与分支机构就信贷业务管理和审批工作进行必要、有效沟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保证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第十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本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组织对独立审批人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经济理论、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以提高独立审批人政策执行、风险识别、合规经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调研制度。独立审批人自己或会同专职审议人

6、等每年要组织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更新对项目、客户的感性认识,提高审批能力。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将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实行离任审计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以评价其尽职履责情况。 (一)离任审计。独立审批人离任审计比照现行同级别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不良率达到容忍度或短期内集中发生不良时,应进行不良贷款专项审计,确认不良发生的原因,形成审计报告报本行党委。本行党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采取中止独立审批人工作、或解聘独立审批人、或更换独立审批人等必要措施。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独立审批人工作的考核评价

7、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聘任期满考核评价。定期考核评价结果向本行党委报告。第十四条 对独立审批人的考核评价主要从职业操守、大局观念、专业水平、决策能力和勤勉敬业、审批信贷业务的质量、审批数量、审批效率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采取百分计分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独立审批人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年度考核加分:(一)通过信贷审批有效制止重大信贷风险发生,避免我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本行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六章 独立审批人问责与免责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独立审批人:(一)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在信贷审批中明知或应

8、该发现风险却忽视或未发现风险,或在明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审批通过,致使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或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第十七条 因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以及因道德风险被解聘的独立审批人,解聘后不得再聘任独立审批人岗位。第十八条 独立审批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调查和审查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真实、限制性条款和管理条款不落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独立审批人审批的信贷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的,经本行党委认定独立审批人按制度规定审批业务,勤勉尽职,无主观故意,没有道德风险的,可直接免除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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