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银行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存放档案的原则,总部及各支行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党、政、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条全辖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支行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支行负责立卷和归档。第四条总部及各支行均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总部设两名,每支行设一名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第五条总部档案管理部门
2、负责全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支行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章各类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归档范围(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度、办法、通知等;(二)以单位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监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三)各类会议记录、纪要;(四)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五)本单位的工作总结、计划、统计材料;(六)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七)总部下发的各类文件、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八)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报表及文件材
3、料;(九)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十)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十一)内部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十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三)在日常管理及重大活动中的各类影像资料;(十四)单位印鉴启用和作废的文件材料、交接登记薄;(十五)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工作汇报以及其他文件材料;(十六)获得市级(含)以上或本行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及进行表彰的审批材料;(十七)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第七条档案材料的收集1.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2.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3.
4、及时催办已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次年检查齐全后整理立卷归档。第八条档案的归档、立卷与管理1、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按年度、档案形成的机构、保管期限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2、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3、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内目录,并复印出四至五份。4.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适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间,材料过窄应加衬边;材料过宽应折叠整齐;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每一案卷端正书写标题。5、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正,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
5、纸文件等)应予以复印。6.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右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7.对所有档案系统排列,确定保管期限,填写档案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第四章档案保管第九条根据档案集中管理的原则,各支行各类档案由支行设专人实行统一管理,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设专人专项管理。第十条总部与各支行均设置档案库房、档案装具及其它必要设施,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到档案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以利于调阅、存放和减少档案的损毁。第十一条卷内文件应排序列题,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及时裱糊,对卷内文件编
6、定页号,去除金属装订物,最大限度的延长档案的保管寿命。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其所保管的档案数量及现状交代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库房内档案柜的摆放力求整齐,并进行统一编号。第十四条入柜档案井然有序,并备有档案存放地点索引,以便掌握存放情况,以满足迅速调阅的需要。第十五条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档案与目录不符或毁坏,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如人为造成,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加强安全和保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库房。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后,应对门窗、电源、消防器材等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第十七条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阳光
7、等防护工作,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第十八条严格查、借阅手续。各支行需查阅、借阅档案时,向总部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专职人员进行。第十九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摘录、复制。第二十条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档案保密、解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丢失档案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认真追查,视情节轻重经予严肃处理。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第二十二条对超过保存年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提出意见,总部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支行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鉴定完毕后登记在册,参加人员签字盖章,送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第二十四条在销毁档案时,要由专人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保证在三人以上。第二十五条销毁清册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