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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保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是指由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保安公司委派并经公司认可后,为公司总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保安人员。
第三条 保安员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管理,保安员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学习、训练、外出等其它事项由保安公司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及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保安员实行三班轮流工作制,保证各执勤岗位二十四小时均有执勤人员。
第五条 执勤岗位分为门前岗、前台岗、中控室岗。
(一)门前岗。上岗时间为每日8:00-9:00,11:30-13:00,16:30-17:30(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及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早7:50,应将公司楼外一至五层疏散通道的门打开,17:30下岗后关闭并上锁。
(二)中控室岗。中控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有两名保安员执守。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如遇消防报警,执勤保安应携带应急包及对讲机在一分钟内到达报警地点,确认报警发生的原因。如属误报,应立即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员将消防设备复位;如发生火灾,应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报中控室,中控室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上报行政管理部或安全主管,并做好记录。
2、熟练操作监控设备,通过监视器对公司内部进行全方位巡视。二层电脑机房、四层财务部、地下B1、B2出口及公司大门为重点巡视区域,如发生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
3、每日18:00应将二至五层西走廊摄像头转向西阳台,次日8:30转回。
4、如遇中控室内电脑机房声光报警,中控室值班人员应迅速联系机房相关人员并告知情况。
(三)前台岗。上岗时间为节假日期间及中午替班时间。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熟练使用传真、接转电话。
2、妥善保存寄往公司的包裹及信件并做好交接。
3、对来访客人应热情有礼,确认其姓名、来访事由后,保安员应主动打电话与相关部门人员联系,经被访人确认后由访客填写《会客登记表》方可允许其进入,在访客离开时,应收回由被访人签字的《会客登记表》转交公司前台。
4、如有节假日期间进入公司的员工,应确认其姓名、部门并填写《节假日出入人员登记表》。
5、每日17:30将北侧电梯关闭,关闭前应确认电梯内无人。次日7:30前将电梯开启。
6、不得允许推销、快递人员进入办公大楼。
第六条 夜间值班人员应当于每日21:00后每两小时对各楼层巡查一次,巡查后亲自填写《巡查记录表》,并注明巡查时间段、巡查人员姓名,不得伪造巡查记录,不得委托或者代替他人签字。
第七条 夜间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房间门、窗、灯、空调是否关闭,如遇员工加班,应待员工离开后进行复查。
(二)在不影响监控探头查看的情况下,应适当减少走廊照明,并关闭各楼层台式饮水机电源,次日7:30打开电源并确保桶内有水。
(三)检查各楼层消防栓有无渗漏,如有渗漏及时上报。
(四)检查楼内通往外侧的所有门是否上锁。
如在巡查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做好应急处理,若事态严重,立即上报安全主管或报警。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保安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保安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处理任何事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请示及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做主。
第十条 保安员应当在行政管理部的指挥下,积极配合公司或外部有权机关的检查。
第十一条 保安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整齐、姿态端正,树立威武、文明的执勤形象。
保安员对于拾获的财物,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行政管理部,不得私自留存。
保安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员工秘密及公司客户秘密,严禁使用这些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包括采取以转让、授权他人、泄密等形式进行非法使用。该保密义务在保安员结束为公司的保安服务后仍持续有效。
保安员违反此义务,给公司及员工造成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的,保安员及其所在的保安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员交接班时应认真、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表》及《巡查记录表》,交接班时对未处理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后,由接班人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留长发、蓄胡须、酗酒、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等。
第十七条 严禁玩忽职守、擅自脱岗、私自留宿亲友及私自为他人存放物品等。
第十八条 严禁在大楼内吸烟、聊天、打盹、打私人电话、上网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保安员的各种日常工作表现,公司和保安公司联合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保安员违反基本职责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人员、财物损害的,公司将依法追究保安员及其所在保安公司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保安公司更换适岗的保安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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