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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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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公司对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合规审核活动。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制定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确保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本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程序,维护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效果,本制度与公司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第五条  公司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根据投资者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情况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  公司设计的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建立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之上,确保调查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六)其他相关需要调查的信息。 对上述信息的获取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  公司暂不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如拟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包括三种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公司可根据不同类别基金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对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核实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产品评级办法》确认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并应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在销售过程中完成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合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检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合格投资者自身风险等级与其目标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对比,匹配基金产品风险与合格投资者风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确认投资者已充分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公司将产品风险超越合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对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公司应当向其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相关具体内容详见《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十二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制度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五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六条  潜在投资人必须根据本制度规定接受评估和审查,并经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流程确认,方可接纳为基金投资人。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人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人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者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基金投资者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合格投资人审核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监督培训,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禁止违背投资者意愿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本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业协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总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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