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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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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各业务部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一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一条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条 现金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员(或经授权批准的财务人员)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支付前的任何现金。 第三条 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领用支票或办理银行结算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完整,再交财务经理加盖财务专用章,签发的空白支票应注明支付限额。 第五条 任何一笔资金的支付,都必须有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财务经理、业务经办人三人以上签字后,资金经办人员方可办理。 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资金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审批人临时离岗(二十四小时内),可经其口头授权处理,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签。超过二十四小时,有效审批人应以书面形式指定被授权人。 第二章 办理货币资金支出的程序 第八条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九条 支付审批。部门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应对用款事项、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等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检查无误后,将支付申请交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审批人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第十条 支付复核。出纳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第十一条 办理支付。出纳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结算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营业部不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标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 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现金账、款必须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双人盘点制度,由保管出纳盘点,会计监督,并填写“库存现金盘点表”。对盘点时发现的现金长、短款,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处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按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存款账户分别管理。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公司清算部管理,自有资金账户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管理。下属各营业部和部门,应按其资金性质分别接受公司清算部和计划财务部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并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公司下属各营业部和部门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公司。具体要求为:自有资金超过公司财务部核定的日常费用预算金额的部分,在收到有关资金2日内应上划至公司财务部。杜绝各营业部和业务部门之间有横向资金往来。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出纳负责保管支票、贷记凭证等空白票据,及时登记购买和领用情况。顺序登记票据号码、签发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作废的注明作废,保证票据号码的连续完整,作废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定期封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每笔支付凭单,财务经理都要认真复核收款单位、双方账号、金额填写是否正确,并在复核处签字。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业务发生频繁、金额较大的银行账户,应每日与银行核对余额,以便及时发现错误。每月终了,应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交财务经理审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应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营业部可参照此规定制定具体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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