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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现场稽核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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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稽核审计部非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稽核工作质量,制度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开展的非现场稽核。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非现场稽核是指由稽核审计部依托公司现有的“保证金独立存管系统”、“集中交易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在公司总部联机对营业部的各项业务情况进行稽核。第二章 非现场稽核使用原则第四条 对公司各营业部的稽核,原则上应采用现场稽核,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采用非现场稽核。(一)由于各种原因,年度稽核计划内无法进行现场稽核的,在保证稽核工作质量的情况下,可采用非现场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2、二)作为现场稽核前对各营业部情况的了解程序。(详见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第三章 非现场稽核程序 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后续稽核、稽核档案整理六个阶段。 稽核准备、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后续稽核、稽核档案整理阶段可参照现场稽核流程。第七条 稽核实施阶段(一)稽核审计部应对被稽核营业部报送的有关会计、业务资料进行审阅,以便对被稽核营业部经营状况有全面了解。(二)询问被稽核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被稽核单营业部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在本稽核年度是否有新增或变动情况。(三)稽核部依据公司授权和系统设置进入“保证金独立存管系统”、“集中交易系统”及其它相关系统

3、进行稽核查询,稽核部就被稽核单位的资金业务情况、证券交易情况、帐户及权限情况及数据勾稽关系情况进行非现场稽核。(四)稽核组稽核的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1、帐户体系划分不清,标识混乱; 2、各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不相符; 3、柜员权限没有实现前后台分离、相互制衡;4、非法挪用客户标准券的回购融资业务;5、证券透支、资金透支等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6、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佣金返还业务;7、不合规的特殊资金变动业务:手工资金冻结、解冻、资金内转、强制取款、红字冲正、蓝字补正;不合规的特殊股份变动业务:手工证券冻结、解冻。其他违规事项。(五)稽核人员发现风险疑点后,应将实施的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稽核工作底稿。在

4、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前,稽核组长应对稽核工作底稿逐张进行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争取稽核工作的主动。稽核工作底稿应由稽核人员和复核人签字。(六)稽核人员应对所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七)稽核组在完成全部检查工作后,应将全部风险疑点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初步意见沟通记录”。(八)稽核组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与被稽核营业部负责人、分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初步意见沟通记录”的疑点进行沟通,核实问题。如被稽核营业部存在异议,稽核组应重新查证,直至问题查清为止;如被稽核营业部没有意见或风险疑点被查证,被稽核营业部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九)对电话沟通中未能澄清的事实及未能取得一致的评价意见,被稽核营业部应在总结会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稽核组;(十)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举行电话或会场沟通,稽核组可将编制的“初步意见沟通记录”印发被稽核营业部,由被稽核营业部在稽核组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并反馈意见,被稽核营业部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存在的问题无异议。(十一)稽核工作结束时,稽核组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将核实过的确实存在的风险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以邮寄方式寄至公司稽核审计部。证明材料应有被稽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稽核营业部公章。(十二)稽核组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非现场稽核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本规程由稽核审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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