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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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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 2. 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 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 2. 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 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 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 直贴业务 1.1. 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1.2. 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 (贴息额) 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 (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购日利息收入) 4. 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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