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满足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在境内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 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监控。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财务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
2、理。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第五条各单位因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按照银行账户开立程序办理。第六条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采取审批制进行管理。(一)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银行账户种类如下:1.公司财务部开立的银行账户;2.公司项目部开立的公司名称的银行账户;3.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第七条各单位开立备案制管理的银行账户时,应在账户开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填报银行账户备案表,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在系统中增加银行账户。第八条 各单位开立审批制管理的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填报银行账户、印鉴业务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附开立银
3、行账户申请书(注明开户原因及用途),报送公司财务部。2.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报请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开立银行账户。第三章 银行账户日常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公司名称开立的并由各单位使用的银行账户,由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须由本单位的自有财务人员管理账户预留印鉴和相关账户资料,账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户。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建立银行日记账,进行会计记录和核算,及时对账,按月进行银行余额调节,保证银行与企业余额相符。银行余额调节
4、表由各单位出纳人员编制,并由其他财务人员单独审核。无论账户是否发生业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均应纳入核算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应于每季度末清查本单位账户使用情况,了解掌握账户动态,避免出现久悬账户。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延期、变更、撤销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在经济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到期仍需使用或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账户延期或变更的,需办理账户延期或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银行账户办理撤销业务时,申请单位填报销户申请表,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说明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撤销。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并监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5、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公司。第五章 罚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开户程序开立银行账户;(二)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三)故意瞒报账户信息、不按规定建账核算或出现其他不配合公司账户管理的行为。第六章记录与存档第十七条 本办法输出如下主要记录:(一)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部门永久保存);(二)银行账户销户申请表(各单位永久保存);(三)银行账户备案表(部门保存10年);(四)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部门保存10年)。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