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加强证券投资业务账户和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营运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经营资金的划拨和财务核算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清算由公司的资金清算部承担。第二章 证券投资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证券投资专用账户必须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账户须由证券投资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人员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2、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开立、注销证券投资账户或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合规部备案。开户资料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交易操作人员不得开设和保管公司账户的资料。销户前,计划财务部须持有盖章确认后该投资账户的完整的交易记录明细,否则,不能办理销户。第五条 证券投资账户的报备证券投资账户开立、变更或注销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深圳交易所及北京证管办报备,报备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第六条 证券投资账户的保管证券投资账户卡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建立证券投资账户使用登记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第七条 证券投资账户的使用证券投资业务部门需要增加减少证券投资账户时,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具有相应资金账户管
3、理权限的人员在证券投资柜台管理系统中登记或撤销证券投资账户,同时做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投资专用账户必须在投资专用席位上指定交易。第三章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的开立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有专用证券投资席位和独立的证券投资柜台管理系统。证券投资柜台管理系统的功能与证券营业部的柜台管理系统相同,为了方便会计核算及证券投资人员业绩考核,可以在证券投资柜台管理系统中开立多个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第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公司证券投资柜台系统由计划财务部的员工负责操作,具体操作权限应遵照相互制衡原则分配,且所有业务都要复核。第十条 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的会计核算公司证券投资
4、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在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由专人单独核算,并定期对账。第四章 证券投资资金管理与划拨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资金管理1、证券投资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投资交易的资金必须履行严格的资金调度审批手续。由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提出资金使用规模和计划,报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落实;2、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具体的资金配置策略由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计划财务部根据上述决定和指令划拨证券投资资金,证券投资业务部门以其所使用的证券投资资金账户的资产总值为限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操作;3、计划额度内的资金投入需由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
5、理和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对超出计划额度的资金调拨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4、证券投资资金的调出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账户内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账户提取现金。5、证券投资部门财务协调人员应对投资账户设立台帐管理,及时登记和核对账户资金,并定期与资金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1、证券投资资金只能在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及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我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清算部负责管理)之间相互划拨。资金的调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部业务人员不得办理资金调拨、股票转托管(指定交易)等业务。2、投资业务所涉及的资金划拨业务必须按照证券投资总部计划
6、财务部的程序履行签字确认手续,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即证券投资资金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出或者从证券登记公司划回时,要有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申请,由经办人、复核人及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证券投资资金划出由计划财务部办理,从证券登记公司划回资金由清算部办理,办理完划拨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查收。3、证券投资部用于网下一级市场申购等用途的证券投资资金,应由证券投资总部向计划财务部发出指令,由计划财务部人员负责调拨。4、证券投资资金在上海登记公司和深圳登记公司之间的划拨,由清算部根据头寸变化负责办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