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运作环节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规范投资交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交易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章 投资席位与证券账户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类资金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交易应在自有席位或租用的独立席位内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席位进行交易,如有需要,必须提交申请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公司审批。第四条 公司各类资金的证券交易必须在公司自有的证券账户内进行,不同类别资金不得使用同一证券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第五条 公司购买
2、、租用(终止租用)席位和开立(撤销)证券(股东)账户,必须报公司审批。第六条 公司投资交易所用席位、证券账户的管理,由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交易管理室(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室”)统一负责,包括相关业务的申请、审批和具体办理,以及日常对席位、账户的跟踪管理,定期与资产管理中心运行保障部运行保障室(以下简称“运行保障室”)核对,并报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部”)备案。第三章 投资指令下达第七条 公司各类资金的证券投资业务(包括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全部证券交易、及开放式基金交易)必须实行集中交易管理,由交易管理室统一办理;其他各业务部门必须通过向交易管理室下达投资指令的形式,进行投资操
3、作。第八条 投资指令的下达必须通过恒生系统的指令管理功能进行,如遇交易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恒生系统时,可临时使用书面投资指令,由交易管理室留存备查。第九条 投资经理向交易管理室下达投资指令,必须事先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投资流程经过相关审批流程,有相应的投资操作权限。第十条 交易指令复核无误后,交易管理室负责人将指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第十一条 交易员接到投资指令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指令进行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再次复核,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具体内容包括:(一)合规性:检查投资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审批制度;对未通过合规性检查的投资指令,
4、交易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向相关投资经理和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风险管理部反馈;(二)合理性:检查投资指令的内容是否存在与市场行情相违背、或有可能损害投资账户利益等不合理情况;不同投资账户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双向交易,买卖双向指令报价如出现完全相同的情况,原则上不予执行,否则指令下达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指令的合理性,且报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三)有效性:检查投资指令是否有完整审批或授权,投资指令包含的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清晰;第十二条 通过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的指令为有效指令,交易人员应立即执行;对无效指令,交易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向相关投资经理反馈;未通过合规性检查的,还应立即
5、向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反馈;未通过合理性检查的,还应视需要向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反馈。第十三条 交易人员应根据市场状况,在指令限定的条件内依照自身的判断,以最合适的方式执行投资指令。第十四条 对协议交易类业务,由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并将已签订的协议作为投资指令的附件下达交易管理室。协议签订前必须进行投资合规性审核和法律审核,协议的签订手续(签章、授权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制定协议范本,交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在业务洽谈中尽量使用协议范本。第十六条 各部门签订交易协议,必须按规定使用指定印章,并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审批手续。第四章
6、 投资指令执行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室交易员应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资金利益能得到公平对待。第十八条 对多个账户在相同或交叉时段对相同证券的同向投资指令,应由同一交易员执行,根据综合平衡、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指令的价格、数量情况,在必要时及时与投资经理反馈协调。第十九条 对多个账户同一证券的反向投资指令,交易管理室必须谨慎对待,按照投资禁止和限制规定严格核查,并对可能构成操纵市场的交易行为及时与投资经理沟通,沟通协调不成时,交易管理室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条 交易员执行场外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履行资金结算制度,协助运行保障室办理资金划拨的申请、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交
7、易员执行场外交易指令时,应严格履行用印登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应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细则,完成指令操作,确保指令的执行结果符合要求;指令下达部门有权对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交易管理室注意和向风险管理部备案。第五章 投资指令执行过程中的危机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指令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包括:(一)证券市场行情中断危机;(二)交易系统故障危机;(三)股票交易员或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误操作危机;(四)投资指令监控失效危机;第二十四条 因行情、系统等客观原因而形成的危机,交易管理室应立即通知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抢修,协助检查故障原因,并及时向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8、反馈。由交易系统管理人员出具情况说明,总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交交易管理室保存。第二十五条 因操作失误、监控失效等主观原因而形成的危机,交易员应立即终止操作,并立即向相关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反馈,根据误操作的具体类型和严重程度,由投资经理、中心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决定如何处理,做出相应处理措施、以及如何消除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措施。第六章 指令执行结果反馈第二十六条 指令执行完毕后,交易员应及时取得交易凭证,填写交易执行表,并交投资经理留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取得交易确认凭证的业务,交易员应及时取得交易受理凭证的传真件,交运行保障室,作为指令执行结果反馈
9、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管理室负责人或交易员应及时整理当日交易相关单据,并在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存档。第七章 交易管理室日常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 每日交易开始前,交易员应检查行情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交易系统管理人员解决。第三十条 交易员应于每日交易开始前提前做好准备,开启行情和交易程序,检查网络运行情况,确保交易时间在岗。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管理室实行门禁管理,非本室交易员不得进入交易管理室;如遇特殊情况,由交易管理室负责人协调解决。第三十二条 在非交易时间内,其他资产管理中心员工在征得交易管理室工作人员同意后可进入交易管理室,但须有本室工作人员在
10、场。第三十三条 交易管理室房门在交易时间内应始终保持锁闭,交易员进出交易管理室应随手锁门;在非交易时间房门应保持关闭,最后离开交易管理室的交易人员应锁门。第三十四条 交易员在交易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应向交易管理室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五条 交易管理室的交易存档文件委托运营保障室统一保管,接受风险管理部的检查,并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第三十六条 交易管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交易账户、交易信息、交易报表的管理,协助其他各职能部门管理交易账户和账户资产;第三十七条 交易管理室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做好交易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第八章 保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易员
11、应加强保密意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任何未公开披露的投资运作信息,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交易情况。第三十九条 交易管理室员工不得向其他中心员工透露及索取超越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未公开信息。第四十条 工作时间内交易管理室交易电话必须进行录音。第四十一条 交易涉及的有关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必须设置密码;密码由交易员各自设置,密码不得泄露他人,密码应至少每月更换一次。第四十二条 交易管理室应对有关资料实行密级管理和保密信息的授权管理。交易原始资料的查阅仅限于交易管理室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其它相关人员查阅权限请参见公司相关保密制度。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